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维护人民利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200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在全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鲜明地提出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重大历史命题,要求全国法院广泛深入地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
随着“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我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只有扎根群众,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这个“三个至上”的核心和根本,紧紧围绕服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才能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才能取信于民,也才能真正树立起司法的权威。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少人认为,只有判决才能最大限度地彰显司法的权威,有人甚至提出应该废除看似“和稀泥”的调解制度。在审判工作中,我们开始从职权主义的极端走向当事人主义的另一个极端,过分强调当事人举证,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到的证据也拒绝予以调查取证。把庭审一步到位,法官绝对保持居中裁判,轻调解重裁判作为审判工作的准则。然而,不断刷新的涉诉信访数字却无情地证明:过于强调裁判,案虽结事难了,有的甚至使矛盾进一步激化,不仅没有凸显司法权威,反而使司法公信力大大下降。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发展形势的影响,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因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民生问题引发的纠纷大量增加,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问题引发的矛盾更加突出,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出现,案件处理的难度也空前加大。任何一个案件,尤其是群体性案件处理不当,都可能影响社会大局的稳定。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新要求、新期待,面对审判工作的尴尬处境,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审判工作只有兼顾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让公平正义深入人心,我们的法官真正做到了司法为民,让“有事找法院”的观念根植于老百姓心中,司法权威才能真正树立起来。
“人民法官为人民”已经为我们正确认识、全面把握和积极推进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让我们共同努力,把 “人民法官为人民”作为重塑司法权威的一把金钥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