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在全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鲜明地提出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重大历史命题,要求全国法院广泛深入地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官为人民”,体现了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人民法官为人民,就是要求人民法官在各项工作中体现司法为民,要做到人民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既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社会主义宪法法律的最高价值。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人民法官一切工作的标准,把发展的目的真正落实到满足人民需要、实现人民利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来。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要求,非常符合当前形式的要求,也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指导思想。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的人民法官要时刻牢记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要求,在工作中要充分体现人民利益至上这一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提高审判效力,节约审判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做到司法公正,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