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司法观在中国的新发展

时间:2020-05-21 03:1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唐正旭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经验总结,是马克思主义司法观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司法观在我国的新发展。

  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通过浴血奋战推翻压在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解放了全中国。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取得了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从一穷二白到今天全面奔小康。事实表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领导各族人民取得革命和建设的胜利,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党的事业是人民法院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没有了党的事业,人民法院也就失去了领导核心,人民利益就无法得到保护,宪法法律就是一纸空文,因此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理所当然地以党的事业至上。中国共产党的建党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当然要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来保护和发展人民利益,实践党的宗旨,一切司法行为都应该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发展人民利益为最高目标,离开了人民利益而追求所谓的形式公正都是舍本逐末的做法,司法工作的成败得失都应当以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判断标准。而在满足群众利益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那就是严格执行人民选出的代表制定的宪法和法律。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辩证统一的、相辅相承的。实现了党的事业,也就实现了党的宗旨,而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利益当然也得到了保护,宪法法律是党的政策的法律化,是人民意志的法律化,实现了党的事业,党的意志就得到了体现,其政策也得到了落实,宪法法律也自然得到了遵守。如果人民利益遭到了损害,那么说明党的意志没有得到实现,宪法法律也没有得到很好地遵守。同样,如果宪法法律遭到破坏,那么党的事业、人民事业也荡然无存。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