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一个相互依存、紧密联系、不可分割、辩证统一的理论命题,是执政为民、司法为民的完整的理论指导体系。“三个至上”的核心就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和“一切为了人民的利益”。党的事业,《党章》明确规定“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这三大历史任务既是党的事业,也是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人民利益至上的体现。国家的宪法法律是党的政策和人民意志的法律制度化,是实现人民最根本利益的法律保障。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三者之间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彼此相应,没有顾此失彼之瑕隙。
审判实践中,法官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这就是司法实践中深入贯彻和切实践行“三个至上”,体现“为人民司法”,做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时代要求。要做好审判工作,忠诚党的事业是灵魂,忠于人民、恪守人民利益至上是信念,忠于宪法法律是体现党的宗旨、规范司法行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实践。在审判实践中,人为割裂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就案办案,机械裁判,司法的整体效果必然会受到影响。背弃“三个至上”,不但审判事业、人民利益、法律权威、法官队伍将遭遇严重损害,而且法官本身也一定会陷入不能自拔的深渊,最终成为害群之马,成为法制社会建设进程中的罪人。
深刻理解“三个至上”,切实践行“三个至上”,就是要求我们法官准确领悟“三个至上”的丰富内涵,正确理解“三个至上”的辩证关系,自觉用“三个至上”指导、规范司法行为,摒弃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理念。要牢固树立把审判事业融入党的事业的大局意识,努力在司法实践中体现“三个至上”的统一性,为党、为人民办好案,为社会公平正义掌好天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