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明辉,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平安乡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08年10月16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0月27日经恭城县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近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情如下:2008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黄明辉窜到本县平安乡李家村李光亮家,趁其不在家,将李光亮的一辆三轮拖拉机偷走。2008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黄明辉开着盗得的三轮拖拉机,窜到邓福忠在平安乡麻源村的果园仓库,入室盗走邓福忠、刘长刚存放在仓库内的柴油机、药水机、自制铁式机架独轮车各两台。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明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案中的被告人黄明辉,过去曾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12月16日、1995年4月13日、1996年2月7日前后三次被恭城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年六个月、七年,其中1996年2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与原犯盗窃罪没有执行的刑期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后经减刑十一个月,于2002年12月4日刑满释放。黄明辉17岁就因犯罪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在监狱里度过了十几年的时光。
尽管刑罚是残酷的,法律是无情的,但年近不惑之年的的黄明辉重新获得自由后,仍不思悔改,又重新操起了旧业,继续从事“惯偷”工作,以致自己再次入狱。黄明辉之所以如此屡犯不改,固然有自己本身的原因,但是也不乏外因,其中,这与监狱的监管机制、社会的保障机制、群众的观念等方面的因素息息相关。
类似黄明辉“悲剧”事件的发生绝非偶然,对于犯罪服刑人员的社会矫治方面还有大量的工作和制度需要加以完善和改进,要想真正地减少重新犯罪案件的发生,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监狱方面,要建立累犯与初犯分开监管的制度,初犯与累犯在改造时分设牢房,给予不同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监狱内监管秩序的管理,尽力减少服刑人员相互交流犯罪手段,避免“交叉感染”。并且,要进一步做好犯人出狱前的心理辅导,教育、鼓励其重新回归社会后,要遵纪守法,自主创业,成为自食其力的人。
二是政府方面,要进一步建立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保障机制。要健全帮助教导组织,落实帮助教导措施。比如说可以采取社区矫正的办法,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进行就业安置和教育保护,加强教育培训,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其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政府还要出台相关法规,禁止任何招工用人单位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或无理由将刑满释放人员拒之门外。有关部门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扶持其发展,使其有正确、合法的手段谋生。
三是家庭方面,犯人出狱后,家人及亲属应该多关心他们,不要厌恶、嫌弃他们,要帮助其实现思想上的平稳过渡,用家庭的温情来感化他们,帮助他们融入社会正常生活。
四是社会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群众减少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偏见和歧视,减少重新犯罪案件的发生。
采取科学的、有效的对策,减少和预防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发生,降低重犯率,增强预防效率,对稳定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