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全面落实“三个至上”

时间:2020-05-20 23:1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姜旭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

  坚持“三个至上”就是要求我们树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司法理念,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把握时代脉搏,顺应时代发展方向,深刻领会人类实践和认识发展的客观规律,在审判实践中全面落实“三个至上”。

  人民法院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把工作目标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不能就案办案,而要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让民众有安全感,让民众感受到社会和谐。

  作为法官,不仅要懂得法律,也应当懂政治、懂社会人伦风俗、社情民意,将对法律精髓的理解运用到具体工作中去,化解矛盾,而不是机械地办案。作为基层法官,应当树立本土的、合乎国情的、人文的、现代的、科学的司法理念,不能盲目地、一知半解地崇尚西方法治理念,应当树立“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司法理念。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应当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全面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提高和谐司法的能力;应当始终坚持“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应当始终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做好审判工作,化解各类纠纷,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键时期,机遇和挑战并存,这是我们每一个法院工作人员必须正视的时代特点,也是我们改革创新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必须把握的时代脉搏。我们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在审判工作尤其是民事审判工作中进一步强化诉讼调解,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全面树立司法在民众的公信力,唯此,完成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才能使全民信仰并忠诚于法律。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所指出的: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地遵守。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