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法院报载,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邀全国部分知名学者召开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理论研讨会。此次研讨会充分论证了“三个至上”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进一步阐述了“三个至上”的宪法基础,并就人民法院如何坚持“三个至上”和坚持“三个至上”与推进法院科学发展,以及司法的本质属性进行了高屋建瓴的论述,对我们法院干警深入理解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这一科学论断,具有很大的启发性。
我们深切地感受到,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对于法院干警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深化司法为民,服务大局,实现司法公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对于基层法院的法官而言,我们应该把“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始终。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必须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案件的审理,既不能教条地、错误地理解法律规范,更不能只讲法律效果而不讲社会效果;既不能就案件审理案件,更不能脱离司法实践审理案件;既不能一味追求个案公正而忽视案件的社会意义,更不能偏离党的路线、脱离人民群众!
把“三个至上” 指导思想落实到司法活动的始终。“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科学性不言而喻,而实现伟大的思想,则需要人民法院干警一言一行的坚持和积累,来不得半点虚假。基层法官每天都在接触大量的一审案件,是当事人诉讼最早接触的司法工作者。在当事人的眼中法官的一言一行,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象征,法官每做出一个司法行为,都代表了至高无上的国家权力。所以,法官必须用“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时刻要求自己的行为,在每做出一个行为的时候都要用“三个至上”的标准来衡量自己,反省自己,检讨自己,甚至批评自己。这样,才能将“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落实于司法过程中,才能提高司法能力,才能树立司法权威,才能有效化解矛盾、实现公平正义,才能促进法院的科学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