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至上”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三个至上”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对人民法院工作本质、根本任务和时代特性不同侧面的表述,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宗旨。党的事业,就是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的事业。人民法院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通过定纷止争推动科学发展、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因此,人民司法工作是党的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坚持党性原则,牢记党的宗旨,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全党工作大局。
在我国,宪法、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法律的精髓,就是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人民法院正确选择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离不开对宪法和法律精髓的认真把握和深刻领会。否则,就不能准确适用法律,就不能妥善化解矛盾,就不能对当事人之间受到损害、破坏的权利和利益重新进行合理分配。
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事务的基本方式是: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领导法律实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必须始终坚持党对人民司法工作的领导。党员法官应成为效忠宪法和法律的典范,在认识和把握全局、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认识和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等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由于不能正确理解“三个至上”的统一性和整体性,一些错误观点和认识还颇有市场。因此,对“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还要下更大的工夫深化研究、深化教育、深化实践。
有些人认为,法官应当与社会保持距离,而不能以积极主动的姿态介入社会生活服务群众,因为据说距离能创造神圣和庄严感,零距离地“打成一片”会导致司法权威的丧失。他们不懂得一个道理:司法权威只能建立在办案正确上,只能建立在实现公平正义上,而人民司法事业的正义性只能来源于人民法院对公民需求的体察、尊重和满足。那种高高在上、目中无人的摆官架子和装腔作势,只会引致群众厌恶、憎恨,又如何能赢得群众的尊重和信任呢?
还有些人认为,以“理性”为基础的司法不应过分看重民意,面对潮水般汹涌而来的民意,司法应经得起“理性”的检验。他们也不懂得一个道理:法官的个人理性如果严重违背社会一般理性,那就是滥用职权。法官的行为应当受职业责任感引导,而这种责任在范围上远远大于法律所强制设定的义务范围。对法官课以“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责任的目的,恰恰就在于使法官的审判活动比他们在不具有这种责任的情况下更具有理性。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一个整体,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规律,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前进的道路和方向。我们要坚定不移地用“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为人民法院实现科学发展、服务科学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单位: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