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统一。“三个至上”的提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是从政治、法律和对群众的感情角度,对我国司法的人民性予以认同的显著标志,必将开创人民司法事业的新局面,谱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崭新篇章。在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我们必须牢记“三个至上”,时刻不忘司法的人民性。
“三个至上”体现了对人民司法事业的政治认同。应该看到,尽管改革开放为我们带来了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但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没有变,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还会持续相当时间。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人民司法事业要开创新局面,对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就绝不能含糊。应该清醒认识到,政法领域特别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已经成为境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重要目标,因此把握正确的司法理念、坚定政治立场,增强对人民司法事业的政治认同就尤为重要。“三个至上”明确了党对人民法院的绝对领导,要求我们的审判执行工作绝不能游移于党和工作的工作大局,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司法公正。
“三个至上”体现了对人民司法事业的理论认同。法律是人民的共同智慧,共同利益,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国家的根基与形式。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要靠宪法和法律去实现,去保证,这就要求我们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养,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法律正确实施。在对待法律的态度上,我们尤其考虑到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和初级阶段经济社会的阶段性特点,做到实事求是、活学活用,避免照猫画虎、邯郸学步,更不能丧失政治鉴别力,盲目崇拜西方法律制度。应该看到我国司法制度的很多经验在世界上都是独树一帜的,比如死缓制度、罪犯劳动改造制度、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制度以及法治与德治结合的思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都是带有鲜明特色和国情特点的政法工作制度。我们这一代司法工作者应该坚信,有了“三个至上”的正确司法理念,我们有能力也有信心探索出一条适合国情的特色之路,承担起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
“三个至上”体现了对人民司法事业的感情认同。我国的司法制度具有最彻底的人民性,最彻底的公平性,最有效的协调性。“人民利益至上”体现的就是法官法院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可以说,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保护人民群众利益,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制度就是好制度。法律效果是基础和前提,社会效果是目的和结果。要综合考虑政治影响、价值取向、道德评判、公众感受,公序良俗等,尽量使执法结果既能体现公平正义,又能体现法官对社会、对老百姓情感的深刻理解。有的人认为西方司法理念是一种普世的价值标准,讨论起本土的问题,总是不自觉地套用西方的价值标准和司法制度进行评判,妄自菲薄,一叶障目。我们要认识到,当今世界根本不存在超阶级、超意识形态、超国家政治制度的法制道路和司法标准。意识不到境内外敌对势力推销资本主义司法理念的用心,甚至拿西方的法律制度做标准、做样板进行“接轨”,摒弃群众路线和大众司法,甚至放弃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十分危险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