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与和谐

时间:2020-05-20 20:4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景素珍
  当前,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牢固树立“情法并重、和谐共赢、案结事了、诚信文明”的诉讼调解新理念,大胆地提出司法和谐的目标,将过去局限于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广泛借鉴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执行环节,努力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和谐社会需要调解。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力求社会和谐稳定的具体措施,无论是民商事案件、还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拟或是行政案件,双方当事人总有需要解开的疙瘩或心结,需要法官利用劝解、说服、教育的有效手段,根据案情找到急需和解的焦点,化解心中恩怨、达成赔偿协议,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当然,判与调比起来,判的过程可能会侧重于工作效率,工作模式也相对简单一些,法官只要做到秉公而断,断而有据即可。而“调”则是在追求案件效果的尽善尽美,需要倾注更多的工作热情和饱含对当事人负责的敬业精神。经过法官做工作,双方增进了理解和信任,消除了隔阂与仇视,双方的态度已有彼此对峙变为互让互谅,由此带来的积极效果也是多方面的,那就是在促进了当事人之间关系和睦的同时,也促进了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以及法律与社会的和谐。

  和谐社会关注调解。诉讼调解是符合我国民族心理和法律文化传统,它融法理、情理为一体,在和解过程中向当事人播撒着信任和友爱,向旁听者传递着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既能预防矛盾激化,减少诉讼发生,又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当今社会,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作为担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重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进一步拓展调解、和解的空间,妥善化解各类纷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和谐社会呼唤调解。我们的社会,人际关系需要和顺,家庭关系需要和睦,人们心态需要和畅。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需要靠法律调整的利益关系越来越多,相互之间出现一些争执,是正常的。但前提是,争执必须争在道理上。无论是社会上的利益之争,还是家庭中的利益之争,都需要用一种和畅的心态来对待。当然,人在纠纷中,不可能心平气和,这就需要有人站在中立的立场上,靠自己的心智营造一个平台,让和畅的心态恬然回归,从而调剂出和顺的社会利益关系与和睦的家庭利益关系。

  唯有如此,司法和谐的追求才能指日可待;唯有如此,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才为时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