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精神是法官不可缺少的“钙质”

时间:2020-05-20 17:29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郭冬成
  人之所以是万物之灵,就在于他有人文精神。人文精神以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为终极目的,即以人为本、关心人、爱护人。这是衡量一个法官文化修养和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重在落实和坚持,只有培养法官的人文精神,才能让“为人民司法”内化为法官的自觉意识和行动。朱熹说,“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法官的人文精神是落实和坚持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能动的源头力量。

  人文精神是内在于主体的精神品格,具体体现为对个性自由、平等意识、博爱、博雅的渴望与呼唤。那么,作为法官,应如何培养人文精神呢?

  首先,为法官必须终身学习。黄庭坚说,三日不读书,则义理不交于胸中,对镜觉面目可憎,向人则语言无味。由此看来,要弘扬、提升人文精神,需要不断地通过人文知识的学习与熏陶。法官只有终身为学,才能广泛阅读,才能打造一个以专业知识为主体的完整的、与时俱进的人文知识结构。

  人文精神的提升是一个“知与行”相结合的过程。人文知识是人文精神形成的重要基础,法官要不断地将人文知识内化为自己的精神品格,并体现在具体行动中。法官还要终身保持向生活学习的态度,所谓“读万卷书、行万里路”,意旨读书和实践二者不可偏废。任何一个判决,都是事实、法律和经验的凝结,有些判决更是从经验的角度体现出人文关怀。因此,法官要积极主动扩充视听,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多吸收经验,多关注现实问题,并乐于研究,以锻炼“发散性”思维,实现多视角来看问题,避免“单线性”思维带来解决问题的简单化和偏执化。解决问题简单粗暴也是一种缺失人文精神的表现。法官在知识上“吃老本儿”;在经验上不注意积累和总结,就不会与时俱进,不能把握人文精神的时代特征,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审判工作要求,这样的法官一定会被历史所淘汰。底蕴的厚度决定人文精神的高度,坚持终身学习,积累丰富的人文知识和实践经验,是彰显人文精神的底蕴需要。

  其次,为法官必须讲良心。所谓“良心”,即善良的心。良心属道德范畴,靠的是人的内心自律,即通过人的内心自觉来约束人的外部行为。人文精神表现为人的行为动作及结果,可以说,司法良知与人文精神是内化于心而外化于形的关系。在法律思想史上,法有“善法”和“恶法”之分;在儒家思想中,人有“君子”和“小人”之别。有人提出问题,如果善法由恶人来执行;恶法由善良的人来执行,你愿意选择哪一个组合呢?一个具有正常判断力的人,一定会选择后者,因为纸面上的法律是富有技术性或道德性的,而法律背后所蕴含的道德情感却需要善良的人来挖掘。因此,法官应该是君子。司法良知是法官彰显人文精神的内在基础,失去了他,就失去了人民法官最起码的人文素养。

  第三,为法官必须去私心。有位哲人说,“人有天使的一面,也有魔鬼的一面”。天使的一面是指人的同情心、怜悯心;魔鬼的一面是指人的自私、贪婪。可以说,除了“雷锋型人物”的道德典范之外,人人都有私心,法官也是普通人,法官也有私心。但作为法官,私心必须是基于正当考虑、正当理由和正当需求,并严格把握分寸。私心与大局观念;与公平、公正的审判案件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私心重的人势必凡事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并不惜牺牲公平、正义和良知。法官不公正,就是不廉洁。因此,私心重是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的心理根源。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法官是代表法律的活生生的符号,是正义的“守护神”,只有去除私心杂念,才能更好彰显人文精神,实现司法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