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解,让人胜败皆服,案结事了,这是司法审判所追求的最高境界,也是令人振奋、使人向往的审判境界,同时又是法官素质能力的完美展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反目成仇的兄弟、剑拔弩张的邻里、利益分配不均的伙伴、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愤然诉至公堂。面对这些情绪激动、寸步不让、剑拔弩张的仇敌,法官要化干戈为玉帛,让其重修于好,使“冤家”、“仇家”握手言和,这需要承办人员具备娴熟高超的调处本事。
常言道,沧海横流,风口浪尖,方显英雄本色。完成这高难度动作,并非“低水平司法”所能。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对此予以高度评价:“调解是高质量审判、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这实在是恰如其份。这种审判境界,令人振奋,因为它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体现了解决纠纷的彻底性和审判水平的完美性。
以调解为先,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在当今社会转型时期,法官的责任已经不单纯是根据法律来判定是非,还要通过适用法律来及时化解纠纷,办出让社会接受和公众认可的案件,给诉讼参与人以公正、民主、文明的感受和教育,从而形成社会公众对国家法治的普遍信服和尊重。要倡导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不要脱离国情、脱离社情民意,不要游离于公共政策与政治之外,游离于社会道德、观念、情感之外,不要去机械执法、孤立执法。诉讼调解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具有简便、高效和经济的优点,能给诉讼参与人以亲切、和谐、民主、公正的感受和教育,办出让社会接受和公众普遍认可的案件。
但调解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调解结案与“一槌定音”、“一判了之”相比,办案人员没有单纯审判那样省心省事,这无疑加大了法官的工作量。没有群众观念、服务意识,就不能沉下心来对当事人进行耐心劝说工作;就不会不分昼夜,不计得失,风尘仆仆,走街串巷,不厌其烦地奔波在原被告之间,苦口婆心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做耐心、细致的调处工作,为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分析利害,辨法析理,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以最大力度救助民权;就不会用真心真情竭力化解社会矛盾, 自觉地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工作,兢兢业业地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由此可见,调解是法官为民爱民亲的体现。
以调解结案,是彻底解决纠纷的最有效的途径。调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根据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权益和法律关系,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最终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它既传承了我国传统文化中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思想,又体现出了权利人意思自治的现代法治基本原则,具有程序简捷,解决矛盾快,有利于及时、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的团结,有利于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诉讼。它弥补了判决解决争议的不足。判决是法官的决断,必然同一方希望的结果相反,这样会增加当事人之间的成见,有可能激化矛盾,强化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等。判决能够让双方服判息诉的很少,判决结果常常导致败诉一方当事人弃家舍业上诉、上访、申诉。调解基于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彻底性,与判决相比,具有天然的优势。在办案中理应以调解为先,以此为结案的首选方式。
调解能力是审判水平的完美体现。诉讼调解工作不但是一门法律技术,更是一门法律艺术。它是法官法学理论功底、司法理念、法律思维方式、审判经验、社会经验高度融合的体现。而调解技能只有达到高超、纯熟的程度,才能称得上调解艺术。因此,调解艺术是法官审判实践经验的结晶,也是法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达到一定层次的标志。有言道,法官没有判不了的案,却有调不成的案,这足说明调解结案的难度。
作为一名称职的法官,必须把调解当作一门艺术来追求,通过日积月累的司法实践,不断提高调解能力和司法水平,努力把每一件案件办成体现高超调解艺术的“艺术品”。通过调解,促使辱枪舌剑、斤斤计较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案结事了,使兄弟情谊依旧,邻里关系如初,伙伴合作延续,侵害得到补偿。从而实现化解纠纷与保护权利的有机统一,实现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与维护法治权威的有机统一,实现便捷灵活与严格程序的有机统一,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完全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司法要求。这种将复杂的事变成如此简单,是多么令人振奋、令人神往的审理艺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