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代养”模式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

时间:2020-05-20 17:20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卢加飞
  日前,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首次提出了“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新救助模式,对符合条件的流乞人员,可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并积极探索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8月3日《新京报》)

  我们注意到,这次五部门下发的关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的通知,其设计部门之多,重视程度之高,管理决心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这也表明了国家对社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重视,当然,也折射出现阶段流浪乞讨问题的严峻。

  而且,《通知》还特别提到了关于流浪未成年人的解救保护问题,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同时,“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的新救助模式也被首次提出来,这一新的模式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来说将大有裨益。现在部分家庭存在着没有孩子等特殊问题,“社会代养”可以使未成年人的公民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也可满足这些家庭的特殊需求。

  “社会代养”“家庭寄养”安置模式在满足部分家庭特殊需求的同时,还可减少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存压力,对社会对个人都会大有益处。

  现今,因为伴随就业严峻等社会问题不断出现,流浪乞讨人员的数量不在少数。如果对他们安置不当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甚至扰乱社会治安和稳定。对流浪乞讨人员采取社会福利机构安置,并探索“社会代养”的新模式,这不但可以缓和政府福利机构资金短缺、还可缓解人满为患的社会现状。

  当然,对还尚处在探索阶段的新社会救助模式来说,还需要不断地尝试,并对其实施过程进行有效地监督,防止借“家庭寄养”的方式对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造成新的伤害,出现新的不法行为,例如拐卖未成年人等。

  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民政公安等部门,在新的救助模式的实施过程中加大对救助执行的监督,对保护公民的正当权利会大有裨益。也只有如此才会使“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的新的救助模式更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