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新”干部就是指“新后备干部”和“新提拔干部”。对这样两类干部的确定或提拔,近日,中央党校主办的刊物《学习时报》发表署名为刘日的文章,要求并阐述了他们在确定或提拔前,公布个人家庭财产状况。对此项建议,笔者首先认为是非常好的,无疑是为树立“两新”干部良好形象,增强干部公信力和推动廉政勤政建设找到了一条“雪中送炭”的好路子。
该文在分析让“两新”干部公布个人家庭财产的依据和好处时指出:一是绝大多数干部目前不用公开财产,干部队伍会比较稳定,并可大大减少推行官员财产公开的阻力。二是对想当后备干部的人、想被提拔的干部来说,率先公开财产,接受群众监督,是理所当然的事,他们能够接受这项考验。三是对人民群众来讲,期盼已久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能迈出这样一步,他们肯定是高兴的。在谈到公布“两新”干部个人家庭财产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时,该文又分析到:官员的家庭财产等信息很可能牵涉到公共利益,所以官员的财产状况就不再属于个人隐私。官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公开家庭财产,如果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被推荐资格,并受到撤职、开除等处分。
对于以上分析,笔者也完全赞同,但笔者从此项建议是否具有法理依据又进行了思考,认为是肯定的。这是因为,它具有法的契约论的意味。
法的契约论是法律思想产生的基础理论之一,是法律思想大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古希腊就已存在。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论述的国家正义观中就首次提出了法律来源于社会契约的思想。可以说,法的契约论是整个法律大厦的基石。正如英国法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中所指出的,“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作为自由合意的产物,契约关系所反映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态度是:社会关系的双方是理性的,须承认并尊重对方的独立人格,以个人独立为基础,以个人自治为内容,以个人利益为目的;平等的讨论和自由的选择是社会交往最基本的形式;对他人的支配须以双方一致同意的条件为前提;每个人都须独立地对自己的判断和行为负责,人须自助,然后社会助之;契约关系必然表现为法律关系,在一个需要相互协作的社会,能够把无数独立而平等的个人维系在一起的只能是法律。这样,契约便成为社会关系产生的基础、连结的纽带、根本的内容和实现的方式。
当然,笔者不想在这里回顾很多法的契约论的知识,只是说,让“两新干部”公布家庭财产据有契约的味道。这就是说,想当“两新”干部,这就是“要约”,而公布家庭财产,这就是“承诺”,属于充分的自由合意,完全是意思自治,想“当”就公布,不想“当”就不公布,并非强加于“两新”干部。如果非要认为公布家庭财产就算是侵犯了隐私权不可的话,那就应当放弃当“两新”干部岂不悠哉自在?因此,像这样既符合人民的愿望,又在法理之中,更能为廉政清廉增光的建议早日实行岂不快哉、乐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