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纵行贿”是饮鸩止渴

时间:2020-05-20 16:5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李靖
  “白宫书记”张治安因买官后大肆卖官遭查处。此前据报道案发后买官者仍然稳坐买来的官位上。20日安徽阜阳市研究决定免去涉嫌为谋取职务,向张治安送钱的13名干部的职务,包括5名县处级干部和8名颍泉区科级干部。(7月23日《新快报》)

  在舆论的步步紧逼之下,张治安案件中13名买官者的“乌纱帽”终于被摘除。但这未能平息民愤。如潮的网友认为,这不算依法惩处,送钱买官属于行贿行为,对行贿的处置仅就“免职”了之吗?

  网友的质疑是有据可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明文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显然,13名买官者的行为,已经构成行贿罪。但我们看到的事实却是,行贿者并未受到刑法追究。

  事实上,近年来的买官卖官案中,行贿的买官者都很少受到刑法追究。对行贿官员的处罚更多的仅是“免职”处置,更有保留行贿官员“乌纱帽”的处理。原因在于“宽纵行贿”已成司法现状。现实中,查处受贿行贿案存在极大的困难,有些部门为了惩处比行贿更恶劣的受贿行为,采取了“宽纵行贿”的方法。刑法第390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宽纵行贿”的规定,无疑极大程度地帮助了受贿行贿案的破获。但从长远来看,这种做法无疑是在饮鸩止渴。很简单的逻辑,“宽纵行贿”的潜规则让行贿官员丝毫无损,无疑能让他们对行贿无所畏惧。“有罪不诉”、“该究不究”,势必能助长行贿之风大行其道。行贿之风大涨,受贿行为必定水涨船高。“宽纵行贿”的做法如不做出更改,受贿行贿案件必定处于恶性循环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