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酒文化”要革除

时间:2020-05-20 16:5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莫清华
  7月13日下午,47岁的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水务局副局长金国庆在陪客吃饭过程中,因饮酒过量导致心脏病突发死亡。

  年富力强的干部遭此“酒难”,令人唏嘘!但是,金副局长绝非第一人,也不可能是最后一个。可不?《现代快报》报道,也是7月13日,湛江市麻章区区长陆某醉酒30多小时不醒,被送往徐闻中医院抢救,而后被转送至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目前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随时有生命危险”。我们祈盼他能化险为夷。但又应指出,这些现象,与我们本土的“官场酒文化”有关。

  “官场酒文化”离不开接待:上面来了领导要接待,这叫尊重;外地来了同行要接待,这叫热情。接待离不开吃饭喝酒(当然,还要游山玩水、去歌舞厅、洗桑拿、按摩),于是,就形成了这样一种常态:公共权力的运行要靠酒来周转,部门协调要靠酒来润滑,权力人物喝酒成“要务”。老领导要走了,要喝欢送酒;新领导来了,要喝欢迎酒;访贫问苦,要喝联系群众酒,找领导办事,要喝联络感情酒;还有,官场中一些“潜规则”诸如考核政绩、提拔重用、审批地方项目等方面谋求“照顾”,都离不开喝酒。有些人是得罪不起的,有些饭局是避不开的,有些酒他还必须无可奈何地喝下去。一些事,没有了灯红酒绿,简直寸步难行。……你看,喝酒的理由,一个个“高尚”得压死人呀!

  而且,身为“公家”的人,“吃公家饭”,“花公家钱”是很正常的。在目前有关的政策规定中,对于何为因公、何为因私?谁能做出清楚划分?谁能分清在酒桌上、在娱乐场所的官员的活动,究竟属于公务活动还是私人活动? “革命小酒天天醉,我为革命献肠胃;喝坏了党风喝坏了胃,……喝死了也能开追悼会”。可别以为这话是酒桌上说说的酒话。喝酒也是政府“任务”,还联系到GDP呢!人家湖北省汉川市政府办公室就发出红头文件,为促销小糊涂仙系列酒,下达喝酒任务!该市一名乡镇干部算了笔账,要完成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两万多元“喝酒任务”,一年下来,除去法定休息日,镇政府平均每天要喝3瓶酒。为了适应这种“官场酒文化”,政府部门公然招聘“攻关女”,2008年3月,在重庆春季双选会文科专场上,从广东赶来的阳东县政府接待办公室的招聘要求很特别,要求招聘的未婚女性“至少要能喝一斤白酒”。

  “官场酒文化”造就了一批又一批“酒精考验”的干部。多少干部每天都在“为工作应酬”着,喝酒甚至喝醉不可避免;这也是“因公醉死”屡屡发生的原因。2000年12月7日,云南省永善县乡镇企业局局长杜明祥和县经贸委主任辛永富等人相互请吃后到歌舞厅娱乐,杜明祥因饮酒过量醉死在歌舞厅;2003年12月17日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副书记兼纪委书记黄某指导工作酒店吃饭后在某酒店五楼桑拿中心一间豪华按摩房死亡,身上散发着一股酒味;此外,十多年前,云南泸西县女青年赵丽琼“因公陪酒”致死;还是该县,后来又有两名官员酒醉后,跌进粪坑淹死;安徽省岳西县某镇党委书记王某,在接待中喝酒过量,因酒精中毒而死;河北省沧州市审计局的审计官在接受被审计单位宴请时,就有个审计员酒后猝死……

  “因公醉死”在一些地方,属“因公殉职”。如:河南信阳市新县计生委主任郭世忠因应酬饮酒过度,死于娱乐场所。随后他的上级机关即发文追授为“优秀共产党员”,还追记三等功。上述各人,其中不少还被单位认定是“因公殉职”。你别笑,还有在高尔夫球场内“因公殉职”的,长沙县委书记李振萼就是。还有更奇特的“因公殉职”的呢!早在2000年11月13日,《中国青年报》就曾报道,安徽省东至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长江某到合肥出差期间嫖娼,因费用与发票问题和三陪女吕某发生争吵,被吕某的男友刺死,最后江某却被认定为“因公出差、以身殉职”。

  虽然,《现代汉语大词典》对“殉职”的解释是,“在职人员因为公务而牺牲自己的生命”。也许,词典的编纂者本意不是用在陪酒醉死上。但是,我们的某些政府机关的精英“活学活用”得登峰造极!也是呀,“金副局长们”之所以忍着酒精的剧烈刺激,舍身相陪,不就是“因公殉职”吗?正所谓“醉卧沙场君莫笑,古来征战几人回”。“醉死酒场”当然应该算是因公牺牲了,既然是因公牺牲,那么他当然就应该被追认为“烈士”了,否则,这无法向家属和社会交待。所以,我有理由建议民政部设立“陪酒烈士”。

  不少地方发布了“禁酒令”。可是他们就不想想,既然我们的财务制度,允许公款接待,吃饭可以报销,“禁酒令”又有何用?拿去报销的餐票会体现这顿饭是不是喝酒了吗?如果不改革财务制度,不革除“官场酒文化”,“陪酒死”将成为官员的常见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