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胁从犯罪当与检察官身份无关

时间:2020-05-20 16:4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陈俊锋
  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人员夏某被犯罪团伙绑架期间,遭胁迫强暴、勒杀了另一名被劫持的女学生而未被刑事追究。对此,女学生家属深表不满,认为不能以检察人员受胁迫为理由,不对其背离职责、良心、道义的行为予以追究。不少网友也赞同追究夏某的刑事责任,由此引发激烈争论。(7月22日《新京报》)

  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夏某属于在别人的暴力强制和精神威胁下——被胁迫参加强奸、杀人的胁从犯,犯罪主体适格,依法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但量刑时要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可那是案件到了审判阶段法院法官的事情,眼下负责侦查、起诉的相关司法单位不对夏某并案侦诉明显不当,应及时纠偏执法错漏。

  实际上,从司法人员职业道德伦理的角度,夏某的行径也是应当受到严厉谴责的。尽管全国统一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准则还在制定中,但“一身正气”是其不可或缺的基本内核。其实,早在2002年3月高检颁行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便明确提出“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要求,而更早先的《检察官法》更是确认了检察人员履职的三项法定义务,一是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是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面对穷凶极恶的现行犯罪,夏某忘却了自己是一名国家司法工作人员,贪生怕死,为了活命任由歹徒摆布,沦为强奸杀人共犯,甚为不堪!确实有悖司法职业伦理,愧对大批见义勇为的普通公民群体,应该受到道义和良心的双重谴责。

  当然,在威胁到自己性命的攸关时刻,夏某有权卸下司法人员法定义务、道德伦理、社会道义与良心等所有枷锁,做出一个普通人在相同险恶情势下的简单抉择——保命、活命!恰恰从这一刻开始,注定夏某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责任,接受法律问责和道德谴责,而不能因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特殊身份而特别豁免,更不能因为同情其不幸遭遇而违反法治游戏规则。否则,对被害女学生及家属很不公平,对抗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成了类似案件处理的反面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