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人民性贯彻到执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

时间:2020-05-20 14:0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唐正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坚持司法的人民性,重在实践,贵在落实。”这就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不但要增强对司法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而且要增强对司法人民性的实践认同,每时每刻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将司法的人民性贯彻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办案环节。

  在服务态度上,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像仆人对待主人一样服务当事人,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的接待当事人,对当事人多一些尊重,少一些蔑视;多一些热情,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训斥;多一些耐心,少一些躁动,以最大的诚心增强司法的亲和力。

  在工作方式上,要以便民利民惠民作为司法行为的基本准则,广泛深入田间、地头、社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试行远程立案、电子签章、网上公告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诉讼;要大力开展诉讼风险提示、诉讼引导、诉前调解,把法律语言转换成符合法律精神的群众语言,让群众听得清、听得懂、听得明;要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力度,对特困群体推行诉讼费减、免、缓措施,为弱势群体指定辩护人、代理人,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

  在司法运作上,要落实审判公开,不但将开庭时间、地点事先向社会公布,依法准许公民傍听,而且做到举证过程公开透明化、法律适用过程公开透明化、庭审辩论结果公开透明化、案件整个执行过程公开透明化,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以公开促公正。

  在实体裁判上,不但严格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而且充分考虑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社情民意,将人民群众的感觉作为裁判的参考依据,让司法裁判最大限度地符合人民群众对正义的新期待、新要求,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心理需求,最大限度地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