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人民性是法院工作的一面旗帜

时间:2020-05-20 14:00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刘洁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在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上强调:“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必须切实增强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增强理论认同,指出人民性是司法权的来源;增强感情认同,指出人民性是法官司法的最高境界;做到实践认同,指出人民性是法院工作矢志不渝的司法体现。理论认同是感情认同的前提条件,感情认同是实践认同的源泉和动力,实践认同转化为理论认同的终极目的,三者之间相辅相成,互为联系,缺一不可。

  明确司法权的来源是解决人民法院为谁司法的关键。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权时应当时刻牢记权力由人民授予,要为人民服务,要把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当作衡量法院工作成败的惟一标准。唯有此,才能把司法岗位作为为民服务的平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时刻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心头,把广大群众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兼顾不同群体的价值平衡,实现公平正义。

  摆正与群众的位置是人民法院转变作风的基础。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评价,不仅体现在最终的判决结果上,更多的则是反映在人民群众与法官、法院密切接触的诉讼过程中。法官对群众的态度问题,决定了群众对法院的信任程度;法官对群众的感情问题,决定了群众对法院的认可程度。如果法官高高在上,对群众态度冷漠,不以满腔热情的关心对待,而以冷冰冰的法条敷衍,很难相信这样的作风会赢得人民群众的肯定和支持。如果法律帝国的首都是法院,那么人民才是法律帝国的王侯,法院是为人民的法院,法官是人民的公仆。摆正与人民群众的位置,才能俯下身子,甘为孺子牛;才能鼓足干劲,勇做排头兵;才能心怀为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采取多种措施施惠于民是司法人民性的价值所在。司法的人民性不仅要通过深层次的剖析和挖掘,使其呈现出熠熠闪光的理论价值,而且要落实到行动上,体现在从立案到执行的每一个细微之处,真正施惠于民,使人民群众感觉到司法的阳光与温暖,体会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司法的人民性是法院工作的一面旗帜。在这面旗帜的指引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送法进学校,进工厂,进社区,以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提供法律咨询;巡回办案到田间地头,到农家村舍,到草原牧场,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实际,实现了与群众的零距离接触;大力开展司法救助,通过减缓免交诉讼费,完善执行救济程序,建立执行救助基金等一系列措施,为低收入人群展现了司法温情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