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部分地方政府纷纷作出决定,对不自觉偿还贷款的公职人员,实行停岗、停职、停薪政策。此举一出,立即引发各方争议。(法制日报8月6日报道)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地方政府所以不惜动用行政手段,制裁恶意拖欠金融欠款的公职人员,估计是这类“官赖”不仅脸皮太厚,而且为数不少,已到了非掀起一个“清欠风暴”不可的地步。
问题是,依靠行政力量处置那些不讲诚信的“官赖”,虽说出发点是可以理解的,但从法治层面而言,毕竟缺乏相关依据。事实上,“官赖”们不按契约要求清偿债务,属于一般民事纠纷,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也不能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公务员的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其中,并没有与“三停”有关的只言片语。也就是说,如此制裁“官赖”,非但难以维护政府部门形象,反有违法行政之嫌。
其实,民事诉讼法对如何对付“老赖”早有明确规定。其一,即使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但只要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则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可重新计算;其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见民事诉讼法218条)银行如此双管齐下,何愁“官赖”们不乖乖还钱!
地方政府把自己当成银行的“讨债公司”,折射出的是一种权力比法律管用的习惯性思维。然而,?~实一再告诉我们,权力往往因人而异,是可以灵活变通的;惟有严格依法办事,给“官赖”们一点颜色看看,他们才会遵守起码的信贷规则,才不至于死皮赖脸,把银行当作自家的小钱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