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热播的电视连续剧《苍天》,在全国法院系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人民法官,我认为应该从中学习、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司法灵魂。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司法灵魂是什么呢?综观全剧,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的办案作风;二是巡回审判,就地办案的简便、利民的方法;三是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灵活的办案模式;四是走群众路线,让群众参与调解的办案思想;五是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的优秀品质。它创造性地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适用到审判工作中去,是人民司法服务人民的生动、具体体现。
在新的历史时期,“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它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优良传统的传承,是司法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它对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始终不渝地坚持司法的“人民性”,确保依法治国方略顺利实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为人民掌握,为人民服务。“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准确地反映了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人民性”,为人民法院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同时,通过司法途径,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也是人民司法的一贯传统。
对于法院司法活动而言,“胜败皆服”是一个非常高的标准,也是法官努力的最高境界。司法是难以做到使当事人“双赢”的,因为案件总有一方赢,一方输,这是裁判的必然结果。但是,难以“双赢”并不意味着不能做到“胜败皆服”。只要司法实现了公正,赢了官司的固然“心服口服”,输了官司的照样“不得不服”。可是,如果司法不公,不仅输了官司的难以服判,赢了官司的也未必真心信服,司法还有可能成为违法者的笑柄。因此,公正,只有公正,才是实现“胜败皆服”的灵丹妙药。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的人民性,不是单纯为哪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体现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在司法领域,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集中地体现在司法工作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上。
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一定要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很好地结合起来,必须紧紧围绕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目标来展开,这是司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唯一方式。公正,是依据法律的公正,否则,公正就失去了标准。人民司法也必须秉承法律的宗旨,遵守法律程序,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我们的和谐必须是公正的和谐,正义的和谐,不论是判决也好,还是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如司法调解,我们都不能牺牲公平和正义来求得短暂的和谐。不遵守法律,不讲原则,没有标准,和谐也不会长久,甚至司法的软弱会导致更多纠纷的发生。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必然是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没有法治,没有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切实保障,和谐不可能实现,即使暂时实现也不能长久。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精神,在全社会伸张正义,实现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切实保障,维护社会的和谐,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这一指导方针把“公正”与“为民”有机结合起来,使司法成为全面协调的司法,成为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人民法院要落实这一指导方针,就必须既要抓审判工作,又要抓队伍建设。司法权威来自于人民的信任,来自于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如果司法失去公正,将失去当事人的信任,失去社会的信任,失去党和人民的信任,司法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权威。“一心为民”是树立司法权威的支柱,“一心为民”也是法官应该具有的精神追求。“一心”就意味着不能“半心半意”,不能“三心二意”,只能“一心一意”地通过公正的司法去维护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一心”只能是“公正之心”、“为民之心”。
法官要实现公正,必须“心如平水”、“超然物外”。因为任何私心杂念都将影响裁判的公正。司法职责不是法官为自己牟取利益的工具,而是为人民群众谋取利益的公器。在司法活动中,法官除了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这是一条基本的原则。法官如果没有“一心为民”的理念,在司法活动中掺杂着个人私心杂念,就无法做到公正,无法主持正义。因此,“一心为民”是公正司法的精神支柱,这根支柱一旦倒塌,法官将沦为私利的俘虏,司法将成为违法者的帮凶。如果法官心中所想的不是人民的利益,而是一己私利,偏袒一方,公正既不可能实现,权威也就不可能树立。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