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与生命同行

时间:2020-05-20 10:4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邓李平
  据说,神在造人后,发现泥做的人总是软软的,一经风雨就会倒下,于是神在人的背上插了根脊梁,这根脊梁让人在遇到无论多大的风雨、多深的坎坷时,终可以让人类屹立不倒,这根脊梁就是信仰。无疑,法官的生命注定缺不了这根脊梁。

  信仰,根据《辞海》的解释,是指“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相信、服从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信仰是信念的一部分,是信念最集中、最高的表现形式,它是人生最值得守护的东西,是万物灵长的精神家园。信仰既是人的一种价值追求,也是人生的力量之源,往往决定着一个人道路和发展。有信仰的人,就如一面凸透镜,能调动自身的一切力量,集中到既定的目标上,其知识、能力、内心世界都会得到充实和提高,从而推动个人的发展。没有信仰的人,会失去把握自身命运的力量,其发展的可能性也大大减低。

  每一种职业有每一种职业的信仰,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应当信仰法律。那么,什么是法律信仰呢?“法的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法的现象理性认识基础上由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的感情和意志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的综合体,是法的理论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

  唯有信仰才能坚守。“法治优于人治”,这已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共识,中国的现代化建设离不开法治。而什么是法治呢?法治就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共同的一种信仰、意识和观念,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心态;法治的精神在于合法颁布的法律被全社会所普遍遵从。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如果没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制度只能成为“空中楼阁”。当然,法律或许也可以通过强制性的制裁迫使人们接受,但无数事例证明,这种法律注定是不可能长久的。“一个法律制度之实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为社会所接受,而强制性的制裁只能作为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保障。”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更应当信仰法律。法律信仰就是法官的灵魂,如果灵魂缺失,其结果只能是法律沦为权力的工具,“关系案”、“人情案”大行其道,法治社会又将为人治社会所代替。因此,信仰法律理应成为法官的天职,只有这样,法官在法律与各种利益面前才能毫不迟疑的选择前者。

  唯有信仰才能执着。法律信仰是法官在从事司法职业中基于对法律的认知、理解和领悟而产生的一种信念,是深深地植根于内在心灵中对法律的高度认同。法官如果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就能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并在这种动力的推动下,孜孜不倦地去从事这一崇高职业。当前,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而社会对法官的期望值却越来越高,法官面临的压力非常大。同时,面对社会的多元观念、各种诱惑,法官心理还要遭遇困惑、迷惘,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很难想象一个法官能执着于司法事业,廉洁司法、公正审判。司法过程中,个别法官滥用权力,徇私枉法,严重伤害了法院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损害了司法权威,正是因为法律信仰的缺失。而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法官单玉石,扎根基层20年,承办的1700余件民商事案件,无一错案,无一被投诉,无一引发上访,身患癌症多年,却始终坚守岗位,把人民法院事业看得比生命更重要,正是源于其对法律的坚定信念。

  “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让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作为一名法官,我们应该将法律奉为神圣,以法为是,要怀着一颗虔诚的心去崇敬法律,去体味法律的含义和真谛;要怀着一颗正直和善良的心,去实现法律的意旨和精神,让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熠熠生辉。

  作者单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