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人民调解和诉讼的良性互动

时间:2020-05-20 10:3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丁吉生
  近日,王胜俊院长在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强调,要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积极推动建设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在健全民事诉讼审判制度的同时,重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并使这两种机制达到协调和互补,建立能够适应社会主体复杂多样的纠纷解决需求的多元化机制,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法院如何发挥自身优势,推进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良性互动?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

  加强对人民调解的宣传工作。法院在立案前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的宣传工作,宣传人民调解在解决简易民事纠纷中的优点和优势,鼓励当事人选择以人民调解方式来解决争议不大、案情简单的小纠纷。

  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指定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员,负责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运行机制、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调解方式及文书制作,同时接受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做到在具体的业务指导过程中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

  建立庭前调解速裁机构。法院可设立庭前调解速裁室,人员由法官和人民调解员组成。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包括负责诉前调解工作,接受法院委托开展庭前调解,协助法官开展案件调解、协调、和解工作,参与调解衔接的其他事宜,这一做法可以整合资源,将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有机结合,合力调处矛盾纠纷。

  有条件地赋予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对提请审查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合法的经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执行依据;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确认,并指出其错误使其更正。即对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调解协议或达成调解协议又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维持原调解协议,法院在庭审中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核,如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也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可以直接在判决中支持原协议条款。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