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是人民司法的先行者

时间:2020-05-20 10:1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左文明
  电视连续剧《苍天》在中央一台黄金时段的热播,使马锡五这位上个世纪四十年代中后期红遍陕甘宁边区的新中国司法界老前辈,再次以鲜活的形象从陕北黄河边向我们走来,这对于当下正处在关键时期的人民司法改革来说,从黄河边走来的“马专员”对二十一世纪的人民司法究竟意味着什么?

  马锡五已经成为新中国六十年司法史上铁打的标杆。“马锡五审判方式”在经历了五六十年代的大力提倡、八九十年代的渐行渐远,到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再次重回人民司法的实际,这是历史使然、国情使然、人民司法的本质使然。这不是一次简单的回归和复活,更不是我们当今正在致力于走向依法治国、走向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羁绊。事实上,马锡五一直都没有走出中国的司法现实,从宋鱼水到金桂兰等新中国每个时期涌现出的法官典型身上无不都体现了马锡五的精神。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本质是其人民性。新中国的司法事业不是脱胎于旧司法中,也不是通过移植全盘接受其他国家的司法模式,而是在彻底否定旧的司法形式的基础上所创造的全新的司法模式,他的核心价值就是人民性。这是古今中外所有国家和社会类型中所从来没有过的司法形式,而这一全新的司法模式正是以马锡五为代表的老一代中国共产党人筚路蓝缕所开拓和奠基的。因为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坚信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在中央苏区和陕甘宁边区,一切司法审判都要强调群众观念、坚持群众路线,并最终形成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从而确定了人民司法的根本方法和形式,奠定了人民司法的本质和价值。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目标就是追求公正。公正是一切司法的核心和灵魂,人民司法所追求的公正和实现公正的方式是广大群众所认可和接受的公正,是看得见、感受得到、能及时兑现的公正,正如歌中所唱的“马专员为咱们农民解忧愁”。从马锡五所审理的案件中,无不体现了这种公正,无不体现了以民为本、敢于伸张正义、惩恶扬善、为民伸冤、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并在诉讼程序上采取便民措施。正是这种公正的及时实现,让长期以来受到旧司法制度迫害和打压的广大群众有了一种做人的尊严和当家作主的权力,切身感受到了人民司法与旧的司法制度的天壤之别,从而使人民司法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赞成,人民司法的权威也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就是司法为民。正如王胜俊院长在《苍天》首映式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收看这部电视剧,最重要的是要引导广大干警学习马锡五同志一心为民的精神。”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永远不变的宗旨,作为党的事业有机组成部分的人民司法,作为人民利益最忠实的维护者的人民司法,作为宪法和法律执行者的人民司法,必须要始终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信念,要向马锡五那样“一刻也不离开群众”,要学习和发扬马锡五同志一心为民的精神,要继承和发扬马锡五的办案方式,要“高度重视解决涉及民生的各类案件,高度重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高度重视解决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要大力推进法官下基层工作,深入农村、企业、社区、学校,像马锡五同志那样融入到人民群众中间,真诚地问计于民、问需于民,体察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为群众排忧解难。要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调解的优良传统,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充分运用调解、协调、和解等方式,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要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手续简便、方便群众的做法,结合各地实际,加强司法便民、巡回审判等工作,高效便捷地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真正做一心为民的‘平民法官’。”这就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学习和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要所在。

  当然,我们今天司法工作所面临的形式和任务、所审理案件的特点和要求、所适用法律的复杂与专业性,与六十年前相比已不能同日而语,从现代法治的发展潮流看,要想使依法治国的方略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要想人民司法走向现代化,要想建立起有中国特设的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我们就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与实际,通过广泛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思想中的精髓,注重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和注意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种先进的、有强大生命力的、有别于任何其他国家的、独成一体的人民司法制度。但是,不管人民司法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如何完善,司法的程序如何精密和复杂,诉讼模式、审判方式如何改革,以马锡五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所开拓和奠定的人民司法事业以及我们后来者对人民司法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的本质都不会改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不会改变,“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不会改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会改变,正如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都是一脉相承的一样,以马锡五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所开创的人民司法事业也必将历久弥新。

(作者单位: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