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在全国法院审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一个好的裁判结果,既应当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又应当具有理想的社会效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结合,是刑事大案要案审判工作的重要目标。”这是根据我国当前社会治安的总体情况提出的具体目标,展示出人民法院国情与司法具体实践相结合的阶段性成果,体现了审判注重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刑罚功能、树立司法权威的客观要求。
注重两个效果统一是实现刑罚功能的客观要求。刑事大案要案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公众广泛关注案件的处理结果,处理得当,教育意义大;处理失当,负面影响大。因此,人民法院审判这类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在社会公众面前树立一个秉公执法的良好形象。而法律规定是概括的、统一的、一般的,案件事实是形形色色的、各不相同的,如果不区分案件的具体情况,僵化地理解和执行法律,表面上看是严格执法,实际上却违背了立法的本意,社会公众难以接受;只有针对不同的案件事实,综合考虑社会公众对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依据法律作出裁判,才能体现刑罚个别化。在审理刑事大案要案过程中考虑社会公众对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是背离法律,不是凌驾于法律规定之上,而是让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加科学、更加有利于实现刑罚的个别化、更加符合立法的本意。
注重两个效果统一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客观要求。司法权威一方面来自法律的授权,另一方面来自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二者缺一不可。因此,社会公众的认同是司法权威的力量源泉。如何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呢?如果案件的裁判结果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相差太大,公众就难以认同这样的司法裁判,司法的权威就会受到影响;只有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特别是审理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大案要案过程中,不但严格依据法律,而且充分考虑案件事实的差异性,考虑社会公众对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考虑社会公众的一般看法,让司法裁判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对正义的需求,让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无限地接近,最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社会公众才能最大限度地认同司法裁判,司法权威才能得到更好地维护。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