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陪诉”演变为“诉讼掮客”

时间:2020-05-20 07:3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谭历伟
  掮客,旧时指替买卖双方交易从中取利的人,类似今天商品交易过程中的中介人。他们对于沟通信息、搞活流通及发展经济起着积极作用。但从古至今,社会上还有另一类掮客,是为人们所痛恨和鞭笞的。“诉讼掮客”,又称“法律掮客”,是指企图将黑手伸向政法机关、为他人办事、从中捞取钱财或谋取其他利益的特定人群。“诉讼掮客”像阴影一样抹淡甚至遮住法治的阳光。

  父母为了孩子的将来,远离家门,甚至放弃工作,到孩子学习的学校附近居住,照顾孩子生活起居,我们称为这种现象为“陪读”。有一些人专门到医院照顾那些亲人不再身边,或者亲人没有时间照顾的病人,我们称为这种现象为“陪护”。近年来,各地诉讼活动中出现了一类新的诉讼参与群体,即“陪诉”。他们四处寻找纠纷线索,一旦发现便恶意把矛盾扩大化,然后吹嘘自己与某领导、某法官关系好,熟悉司法程序,能化险为夷“搞定”案件,包赢不输,缠着当事人提起诉讼。为了获得参与诉讼资格,他们想方设法与当事人靠近乎,硬生生地造出一种“亲属”关系来,陪同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诉讼过程中又常常以“打点法官”、“疏通关系”为由,向当事人索要财物,实际上是为自己牟利。这种行为超出了普通意义上的“诉讼陪护”的范畴,笔者认为已演变为“诉讼掮客”行为,且这种现象有越演越烈的趋势,严重损害了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权益,破坏了法院的声誉,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滋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一是中国特色的“人情社会”为“诉讼掮客”提供了市场。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化解矛盾总喜欢找熟人,托关系。不少当事人在官司一进法院,首先想到的不是心平气和地接受法官的调解,而是转弯绕角托熟人,想方设法花钱找关系,试图通过关系网影响诉讼结果。当事人或当事人亲属这种走后门、找关系的心理一定程度上为为“诉讼掮客”们的存在提供了市场。二是少数法官行为不检点和当事人不懂诉讼风险为“诉讼掮客”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方面一些法官不注意检点自己的行为,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律师走得太近,给当事人造成合理怀疑,也给“诉讼掮客”们授以话柄。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当事人的法律素养较低,不懂诉讼的风险,不辨真假就相信“诉讼掮客”的谎言。三是制度的缺失为“诉讼掮客”提供了监督盲区。由于我国的诉讼法律法规对委托代理人资格的审查、限制规定不够严格,除了律师等专业人士依法代理案件以外,也给一些“钻空子”的“诉讼掮客”冒充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参加诉讼活动有可乘之机。

  对此,笔者建议:

  1、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当事人风险意识。法院在立案阶段推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使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就能够认识到案件审理、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理智地面对诉讼风险。广泛开展普法宣传进社区,进农村活动,使广大民众了解诉讼风险,让“诉讼掮客”们无计可施。加大对典型事件处理的报道,既对“诉讼掮客”们形成强大威慑,又提醒教育当事人提防“诉讼掮客”。

  2、加强队伍管理,避免当事人合理怀疑。加强干警作风建设,整顿工作纪律,规范庭审行为,妥善处理与当事人、律师的关系,严格执行最高院“五个严禁”规定,加大干警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队伍不出问题。抓好新闻宣传工作,重点抓好本地宣传,突出法院队伍正面宣传,大力推介优秀法官先进事迹,树立人民法官清正廉明形象。

  3、加大“诉讼掮客”查处力度,形成“诉讼掮客”不敢为机制。法院要和其它司法机关加强配合,对从事“诉讼掮客”活动的人,坚持露头就打,在经济上要给予严惩,让“诉讼掮客”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对情节严重,涉嫌诈骗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对所有涉及此类犯罪的人要向社会公开名单,让民众知晓其犯罪伎俩,断了“诉讼掮客”们的市场。

  4、加大监管力度,消除“诉讼掮客”监管盲区。要进一步完善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相关制度。法院要认真审查公民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与当事人关系的相关材料,以确定公民代理人是否具有担任代理人的资格,对“全权代理”的,一定要当事人和代理人到法院经主审法官确认后方可。同时要建立法院对公民诉讼代理实行告知制度,将委托公民代理人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本人,提醒当事人防范“诉讼掮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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