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与“谁主张谁举证”

时间:2020-05-20 07:20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胡庆生
  最近观看了电视剧《苍天》,对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有了更深的认识,总结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主要是:深入调查了解案情、依靠、尊重、发动群众帮助办案、手续简便,便民利民。这和我们现在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的主题是一样的,这也是我们应该学习的长处。

  看完该剧,我就在思考一个问题,马锡五的审判方式与“谁主张谁举证”是不是矛盾呢。民诉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承担方式,法院审理案件时,也是按这个原则办理的,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除非特殊情况,一般是不下去调查的,因为调查可能就会违反程序公平的原则,一方已经举出证据,而另一方没有证据,或者证明力弱,经过法官调查得出的结果是有利于无证据一方的,对于有证据一方是否公平呢?我指的是程序上的。

  这些年,我们一直在强调程序合法,一直在强调程序公平,现在提倡人民性和到基层调查,似乎是绕了一个圈子又回来了。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缺乏,不注重收集证据,并且整个社会环境不利于收集证据。如许多行政机关设定种种规定来限制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立法技术不完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未形成等。因此,在现阶段不能完全取消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的规定,否则就会因为法院“门槛”过高,给群众增加了许多困难,群众发生民事纠纷不愿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同时也会人为制造一些冤案错案,造成一些案件的缠访缠诉。

  真实事实与法律事实始终是有差距的,法官的责任是追求法律事实与真实事实的一致性,从而化解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就是在追求尽可能地接近真实事实。像审理杨发云和王统一两家土地纠纷时,马锡五同志带队深入村屯,认真调查了解,最后决定推翻原判决,还杨老汉公道。但也没有一判了之,而是耐心地劝王统一,说服他了结上辈人的恩怨,杨王两家终于和解,大家拍手称赞。

  我在审理中,也会遇到一些这样的情况,有的当事人没有证据,但就是认为自己有理,你问他,他会说:事实就是这样,证据没有,不信你去查。还有的是在合同和证据上本身就有瑕疵,但基本的事实却是相反的。该不该查呢?我个人认为该查,法官判案子要重证据,也要考虑国情和社情,要考虑到一些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薄,自我保护、保留证据的能力比较低的情况。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问题。一些证人不愿意到法庭上来作证,他认为到法庭上作证是明目张胆地与另一方作对,有的还是一个村屯里住着,得罪谁都不好。相反,如果法官下去查,他就有借口了,会说:人家法院来查了,我不能不说呀。查证的目的就是为了查出案件的事实,只要是真实的事实,当事人是会心服口服的。但从民诉法的规定来看,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是有限制的。法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也不能牺牲程序公正的原则,否则我们将得不偿失,我们改革开放以来构建的法律体系和原则就会受到冲击。

  我觉得法院查证首先要依当事人的申请,没有申请法院就去主动查,有违公正的理念。其次是严格限制范围,不能凡是当事人申请了,要求法院去查的,法院都去查。有些是当事人自己能举证的,就应该由当事人来举证,特别是在证人这方面,不论证人是否愿意出庭,都要要求当事人把证人找来,出庭作证。应当严格限定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范围,并且应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收集证据的线索。只有这样,方能有效地防止受诉法院及其法官在调查收集证据的“随心所欲”,并借以消除因这种“随心所欲”造成的种种弊端。第三是当法官发现有可能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时,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主动收集。第四在运用法官自由心证时,法官如果发现,并在内心确认一方当事人确有冤屈,但却无法证明时,应当主动收集调查相关的证据。

  作为一名法官,应该将马锡五的审判方式和精神发扬光大,这是一种具有东方魅力的审判方式。当代法官既要坐堂问案,又要注意庭外的调查研究,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逻辑公正与事实公正的一致。要反对形而上学的、机械司法、无视个案与其他方面的联系,不考虑国情与社情,一味地讲求依法条判案的审理方式。作为一名法官还注意发挥与群众联系的优势,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像马锡五一样,成为群众的贴心人,这样群众才能信任你,和你说实话,帮助你解决司法中的难题。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