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失误道歉是问责的弱化

时间:2020-05-20 04:1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陆志坚
  四川省眉山市政府15日审议并通过了《眉山市政府部门决策失误检讨和公开道歉制度》,其中规定,今后该市政府组成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如果出现决策失误,将作检讨和公开道歉。(9月16日 人民网)

  《制度》还规定,如果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因决策失误进行检讨或公开道歉的,作出决策的责任领导停职检查直至行政处分。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决策失误了,只要道个歉就行。可以讲,眉山市出台的这项《制度》对决策者来说是一件喜事。它不是加大决策失误问责力度,减少失误,杜绝“拍脑袋、拍胸脯、拍屁股”行为,而是为他们创造了失误的宽松环境,大大降低了因决策失误而为之承担的风险和危机。

  权责对等,这应是问责的基本要件。有一份运作的权力,就当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严防决策失误,严厉问责决策失误者,这既是打造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更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让决策失误者写个检讨或到当地媒体上作秀一番就行,这显然是问责机制的弱化

  更让人看不懂的是,倘若要追究决策失误者的党政纪及至司法责任,必须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决策失误。其言外之意就是说,决策者在一年内无论出现了性质多么严重的决策失误,都会平安过渡。既使年年犯同样的错误,但只要不突破两次底线,就可高枕无忧。如此仁慈的问责,真是十二分的人性了。估计当地决策者们看到如此《制度》,定会放心大胆地“决策”。

  今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尽管有“责令公开道歉”的问责方式,但规定只要情形严重,就可以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而非一次两次。显然,眉山市“两次”的规定,有悖于《暂行规定》严厉问责精神,是拿党纪国法为决策失误者开绿灯,弱化了问责的威慑力和严肃性。

  问责决策失误不是玩文字游戏。更何况,有了上面的《暂行规定》,地方政府再发此类文件,完全是一种浪费行为,其决策者本身就应该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