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锡五同志事迹改编的电视连续剧已经播放完毕,掩卷沉思,总觉得有话要说。马锡五是陕西志丹县人,小学毕业,当过油坊学徒,做过小商贩。1930年追随刘志丹参加革命运动。1940年春担任陇东专员公署副专员、专员,1943年3月兼任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开始他的司法生涯。1946年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1954年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1962年因病去世。
马锡五的成长过程中,没有正规的法律教育背景,他甚至没读过几年书,但是他开创了人民司法审判的新纪元。他亲自主持审理了“刘巧儿”婚姻案、王治宽与王统一土地争议案,形成了“就地审判,不拘形式,深入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他的成功是以陕北乡村这样一个极度乡土化的社会为背景的,马锡五生于陕北乡村,长于陕北乡村,数十年间,耳濡目染,对于陕北的乡土规则、民间秩序可谓耳熟能详,有这样的人来回应陕北乡村对于秩序公道的要求,是恰当的。如果纠纷的解决者不能理解乡土社会中特有的交往规则与秩序观念,他所提出的解决办法不能契合争议双方对于公正的想象与期待,那么不但不能排除纠纷,反而会引发更多的纠纷。可以设想用欧美的法律知识去处理马锡五曾经处理过的那些典型案件,恐怕无法达到那样的社会效果。
纵观马锡五真实的成长历程和《苍天》剧情,马锡五没有学过系统的法学知识,更别说高深的法学理论,《苍天》剧中没有看到马锡五办公室有多少理论书籍,也没有看到马锡五在认真钻研法学或者马列理论。他经常挂在嘴上的一句话是“一刻也不要离开群众”。马锡五在1946年回答来自国民党地区的某法学者时说:“我们的司法工作还(做得)很不够,不敢说有什么大的成就。我自己更不是一个什么‘创造者’,如果我们有一点小的成就,那应归功于人民的力量,应归功于我们党中央的领导。毛泽东同志常常号召我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人民的勤务员,就要虚心向群众学习,甘于当群众的小学生。至于我在陇东所做的一点,也不过是响应这个号召下一点极小的成就而已。” 马锡五从事司法工作的时候,正是毛泽东发表《改造我们的学习》一文之时。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革命根据地人民司法工作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是群众智慧的结晶,是党的整风运动在司法战线上结出的丰硕成果,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具体运用到司法工作上的一大创造。
读书是学习的一种方式,是从书本获得知识经验的一种方式。学习还有一种更重要的方式,那就是从实践中学,实践是一种更重要的学习方式。不读书的汉高祖刘邦,明太祖朱元璋,照样不是打天下吗?我明白,他们或许不读书,但是他们肯定会学习,他们善于从实践中学习。读书仅是学习的一种方式而已,我们可以不读书,但不能不学习。只会读书而不会学习的人,充其量不过是一个书呆子,所以孟子说“尽信书则不如无书”。毛泽东是理论联系实际的行家,他明确指出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毛泽东曾明确指出:“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要能够精通它、应用它,精通的目的全在于应用。”毛泽东不仅把理论与实践比作箭与靶的关系,更把对理论的应用或实践本身看作是更重要的学习,故他提倡在实践中学习。我们通常说到学习,就会想到学校,其实这是我们把学习的概念狭隘化的理解了,我们经常把学习“拘泥与课本,停滞于校园”,其实这是不对的,校园只是读书的一个场所,我们学习并不一定就是读书,读书只是学习的一种方式,一种途径。社会是一个大课堂,有许多要我们去学习的东西。当然,我的意思并不是说不要我们去读书,不要我们去上大学,只是说要懂得学习,学习有很多方法,读书仅是惟一最快速、最有效的捷径。所以才会给我们留下接受正规的教育,在学校读书才算好好学习的“深刻印象”。
在中国乡镇企业的发源地,“苏南模式”的缔造地,常会看到,一些大企业家没有上过大学,甚至没读过高中的很多,但他们却把企业经营得很好。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很简单,他们不读书,不等于他们没有学习,相反的,他们在社会中学到的比我们企业管理的同学在商学院学到的多的多。他们不进行正规的科班教育,但他们却在接受最原始的“师傅带徒弟”的教育方法,他们这样的学习比我们来的更直接,更能见成就。马锡五是实践学习的典范,顺应了时代潮流,将马克思主义,特别是毛泽东思想和陕北地方风俗民情相结合,大胆创新、勇于开拓,一切从实际出发,将群众路线正确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就产生了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种创新,他没有拘泥于旧的框框,打破了封建社会的传统司法体制,这种审判方式坐在书桌前是想不出来的。
九十年代中期以前,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尚未全面铺开,那时法院的法官以复转军人和工农兵为主,他们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审理案件。广大法官走群众路线,深入田间地头,走访群众,发现事实真相,那时的裁决、调解符合社情民俗,符合老百姓的认知,那时的案件很少有当事人涉诉信访。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法院的人员素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复转军人、工农兵逐渐淡出审判一线,代之而起的是法学院毕业的科班大学生,文化素养高、理论功底扎实。说起判决依据,上至古希腊,下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伊斯兰法系,但惟独忘记了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有五千年缺乏法制文化传统的国家在行使司法权,没有将本国国情和西方的理论相结合,产生了一些不切合实际的裁决,导致上诉案件增加,相等多的案件无法执行,信访案件大量积聚,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治安稳定。现在的年轻法官不缺乏理论知识,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对那一方面知识欠缺,上网搜一下便可以解决,问题是这些知识是否符合国情、民情、社情,他们缺乏了解和调查研究。今天我们必须重提“改造我们的学习”,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现在的法官除了学习书本知识,更重要的是向实践学习。密切结合今天的审判实践,创造性地进行学习。学习外国经验,或者学习历史经验,绝不能照搬照抄,一定要结合本国国情和当前司法实践,进行再创造。向马锡五那样,敢于为天下先,不要埋怨现实,埋怨传统,敢于将西方的理论经验大胆应用于我们的司法实践,与传统结合、与现实呼应,走群众路线,走出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的司法道路。比如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运用,就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事制宜。
所谓“因地制宜”,就是区分农村与城市。在交通不便、地广人稀的农村与在大城市,要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所谓“因人制宜”,就是对于基层法院和中高级法院,也应有不同的要求;对于司法队伍中的新手和有丰富经济的老法官,要有不同的学习侧重点。所谓“因事制宜”,就是要区分案件的性质和不同的当事人,如处理民事案件、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要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处理有文化的当事人和没有接受过多少教育的当事人,谈话方式有所区别;在办公室接待和在审判区域接待或者电话接待当事人方式有所不同。
学习是一辈子的“事业”,只有不断充电,你才能续航。必须善于学习,既要向书本学习,更要向实践学习,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强调,必须切实增强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为民服务的关系;正确处理当事人具体权益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关系;正确处理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创新与继承传统的关系。这一论述相当精辟深刻,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方向指针,我们要认真领会和理解其深刻内涵。孔子的学生曾子在《论语》中说:“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新时期的法官,做每一份判决书,每一份调解书、每一个司法行为,如能反思是否有利于增强“三个认同”、是否有利于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唯此,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司法战线上定会涌现出更多更好的模范法官,将人民司法事业推向新的发展阶段。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