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社会责任

时间:2020-05-20 01:5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梁成文
  《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这里的“全心全意”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汉语词组,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内涵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作为职业奉献的代名词,其范围也在日益扩大。而“为人民服务”也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时代同样赋予其新的生命——“为民、便民、利民、护民”。正是《法官法》给了法官这样一个科学的定位,在“以人为本”的今天,才让我们能更好地理解和遵循法官职业的社会属性、法律属性和公益属性,并日渐渗透于具体的司法活动之中。

  法官依法裁判,本来无可厚非。然而在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更高质量要求的现代社会,在审判实务中,往往需要我们在法律权威与司法和谐之间进行理性选择,在社会效应与法律效应之间进行合理取舍。更多的时候需要我们灵活地运用专业知识和勤勉努力使冰冷的法条转化成活生生的个案,蕴情于法之中——善待当事人,用智慧帮助当事人。

  有这样一个案例:父亲因与儿子有过节从而把家中的户口本藏匿起来,使儿媳身怀六甲仍无法与其子办理结婚证及准生证,儿子一怒之下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其父交出户口本供其办理结婚证。此案案情简单,倘若是一纸判决势必会对二个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也不利于今后的执行。本案的承办法官,利用血浓于水的亲情,成功地调解了这一案件,为父子俩之后的和解架好了桥梁。这是法官社会属性充分发挥的活教材,淋漓尽致地把严格司法与微笑服务统一起来,把司法人文关怀的柔情一面展示在众人面前,值得我们深思。

  在当前金融危机仍不见底的宏观背景下,在大国迅速崛起的伟大变革浪潮中,面对正处于发展黄金期与矛盾凸显期的社会主义中国,法官们如何利用独立身份,如何利用社会赋予其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独特优势,在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推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是一道摆在法官们面前的问答题,也是一场需要用发展眼光解决法官法律属性的思想运动。首先,我们应审时度势,充分重视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运用、违约金的合理处理、可得利益的计算等重要问题的研究,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司法需求和维稳工作的需要。其次,在依法的前提下,开展多角度、多途径的便民服务活动,如“福建法院能动司法温暖台资企业”、“辽宁法院千名法官进百企”等就值得我们借鉴。另外,树立亲民形象,努力弘扬司法文明,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也是至关重要的。

  法官的公益属性“要求法官要始终摆正同人民群众的位置,消除等级特权思想,切实转变司法作风,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现象,坚决刹住耍特权、逞威风、滥用权的歪风”。在法院这种特殊的服务行业中,虽然我们不是万能的天使,但我们也不能堕落成魔鬼——我们应做承载正义的天使,不应玩弄法律于掌股之间,不应“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法官的心时时刻刻需要我们珍惜法官的形象和声誉:法官不是“提篮子”的个体户,天马行空,单打独干;也不是“商人”,金钱至上,见利忘法;更不是“掮客”,上下撺掇,拉关系走后门。

  和谐发展的社会呼唤富有责任感的法官,法官的职业荣誉需要法官肩护社会责任。因此,作为新时期的法官,我们唯有以维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充分发挥能动性,才能有效地体现法律实施的公平与正义的终极目标。

  作者单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