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裸照比卖淫更可恶

时间:2020-05-19 22:50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陆志坚
  近日,在河南省郑州市第二次大巡防集中行动中有小姐裸照被发布到网上立即引发争议。

  根据《宪法》第3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显然,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法治精神的核心价值之所在。

  在执法中拍摄龌龊交易现场照片作为处罚证据,这本无可非议。执法就当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然将拍摄的“小姐”裸照网上发布,肆意地丑化当事人,这是严重侵害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背离了法治精神的要旨。

  不知警方在发布这组裸照时基于何种考虑,是为了显示执法的威严,还是暴露卖淫嫖娼这一丑恶现象,抑或是企望“杀一儆佰”。但无论如何,警方有依法打击卖淫嫖娼的权力和义务,却没有法律赋予的发布裸照的职权。法无禁止即自由,反过来,法无授权即禁止,任何执法机关都不能突破这一法律“红线”。

  事实上,警方可以在执法中任意地发布“小姐”裸照,那么其他执法机关是否同样可以在执法中披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西方有句格言:私宅就是一座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无论执法的权力多大、势头多威风,人格尊严、个人隐私都神圣不可侵犯。不管卖淫怎样令人深恶痛绝,但它毕竟只是与国情不符,属于道德上的范畴。而肆意发布裸照,却是凌驾于法律之上,执法犯法。这种执法,比卖淫更可恶。倘若听之任之,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而且,警方开展打黄扫非活动,目的就是铲除黄、赌、毒,净化社会环境。那么,网上发布小姐“裸照”,这属不属于非法传播黄色图片?同时,这是不是在人为地给“小姐”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设置障碍?可以说,公众对如此执法只能忧心忡忡。

  雨果说过:“当一个人心里充满黑暗的时候,犯罪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制造黑暗的人”。网上发布裸照,让当事人寒颤,更让公众感到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