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央政法委组织的全国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实现了既定目标。经统计,2007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基本执结;全国累计执结有财产案件33万余件,执结标的额约3430亿元;全国共执结六类重点案件22万余件。更为重要的是,经过此项活动,初步建立了由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合唱”,打开了执行难的瓶颈,畅通了执行“清积”的渠道,开启了攻坚克难的长效机制。党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相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依法推进执行,一起同台“合唱”,使人民法院走出执行难的困境,收到执行“清积”的丰硕成果,这是促进社会和谐、建设法治国家、切实关注民生、实践有法必依、体现执法必严在司法机制上的一次成功突破。
透过执行“清积”成果的数据,看到的是“变‘独奏’为‘合唱’”的阶段性成果和成功经验,更值得总结和深思的是不断探索、建立和完善促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减少执行积案,攻克执行难堡垒的长效机制。这次全国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的收获和经验在一次告诉我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就是人民法院的工作必须始终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必须坚持人民司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党委领导、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公开公正,这不仅是做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长效机制,而且也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依法解决好社会各类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保障社会和谐的长效机制。“合唱”,在推进司法工作机制改革,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司法体系和司法工作机制方面,也可以说是一条最根本的途径和重要的经验。
执行工作中的“合唱”,不只是经验。广义而言,它是人民法院、人民司法的“人民性”属性的一种体现。执行工作中的“合唱”,也不是“联合执法”,它是党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乃至法院一切工作的领导,它是社会力量的有机整合,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潜在功能的充分利用和发挥,是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依法顺利进行的国情需要。执行工作中的“合唱”模式,也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成功探索。
一个制度、一种机制,甚至哪怕是一项举措,能否管事,能否应效,能否被继而用之、广而用之,就在于从政治、政策、法律、规律的高度,来思考建立一项新制度、新机制与国情的适应性和长效性。可见,“合唱”不仅是执行工作中攻坚克难的长效机制,而且在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实践活动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必须自觉置身于党的领导之下,既要当好“领唱”角色,又要融入“合唱”之中,在“合唱”中一路攻坚克难,在“合唱”中谱写人民司法新篇章。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