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下午的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续梅回应了近期备受关注的“有偿家教”问题,她表示,对于这种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行为我们是要坚决反对的,这是教育部一个非常鲜明的态度。(10月26日中国新闻网)
在市场经济观念不断涉及至各个领域,法治精神受人推崇的今天,道德与法治,传统与现代之间的“边缘地区”争论不断。笔者认为,“边缘地带”的可行性与否应与时俱进,顺应社会公众价值趋向,而不能依靠传统和道德来取代现实和法治。
此次教育部的公开表态,是给“有偿家教”定了死罪。在“有偿家教”刚从道德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讨论还在进行,合法性还未有定论,各地开放和禁止并存,教育部公开表态定罪未免武断。而这种武断的未考虑现实事实因素的禁止,难免会成为教育乌托邦。
诚然,反对者站在中国传统道德层面上反对“有偿教育”是有依据的: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蜡烛”是对老师奉献精神的完美比喻,而象征奉献精神的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就是谋取私利的可耻行为。教育部中的“职务之便”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是教师的“能力换取”?可以明显看出,这种观点出发点始终停留在道德和传统的角度上,而非站在法律和新时代角度。
从教育对象角度看,宪法明确指出公民具有选择的自由权,而“有偿教育”存在巨大市场更是公民选择的结果。在家长制因素尚未从家庭中彻底清除,升学压力日益增大的社会,学生已经背负过重的负担,而这种负担是教育体制的必然品。为了在“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学生们不得不挤出打游戏和玩的时间来学习正常课程,父母则往往以“望子成龙”的心态来为孩子挑选各种补习班,这是公民的一种合法选择,是教育体制的结果。禁止“有偿家教”则是僵硬的教育体制和应试教育责任的推卸。
从教育主体的角度看,《教师法》对教师的义务中并无规定教师不能在课外时间开展“有偿家教”活动。相反,法律却规定了劳动者有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教师作为劳动者,在保证完成教育学生的任务下,开展“有偿家教”来获取正当的收入有何不可?在教师行业在法律上未列入公务员范围的情况下,禁止教师额外“打工”则是违反法律。
在法律的“空白区”,应对“有偿家教”采取法律上的疏导,而不是完全封堵。针对存在的问题,可以制定法律避免教师利用手中的教育权力来逼迫学生上额外培训班;构建教师评价体系,来保证教师的教育质量;转变教育体制,维护未成年学生的权益,制定收费标准等。而不根据事实情形来否决“有偿家教”则是决策的武断和传统观念的延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