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与养廉

时间:2020-05-19 22:1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黄成
  高薪养廉的说法,中国古已有之,到了当代,更是被频繁地提起。这一方面说明许多公务员并不满意自己的工资,另一方面也说明许多同志错误地认识了腐败滋生的根源。

  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的寄生形态,并非仅仅依靠“预防针”就能抵挡的。就像人一样,你要成为一个健康的人,绝不是要依靠用预防针来抵御病菌的侵袭,而需要建立自身的防御体系。如何建立?自然是要勤于锻炼自己的身体,提高免疫能力。当然,有些病,我们可以依靠提前注射疫苗来防御,但这并不意味着你注射了疫苗就可以高枕无忧,不再锻炼自己的身体。疫苗并不必然产生抗体,即使产生抗体也只不过是减少你感染病毒的可能性,而绝非永久保险。只有勤于锻炼自己的身体,让外部条件加上自己的身体素质,才能产生强有力的抗体。

  腐败亦是如此。它作为一种社会形态,必然是社会躯体的产物。要减少腐败的滋生,自然也要锻炼社会躯体,提高社会躯体自身免疫力,并使其产生抗体。作为一种辅助手段,高薪只是一剂预防针,但绝不是解决问题的惟一途径。中国历史上,曾经对官吏实行过高薪养廉制度(例如清代的“养廉银”),也确实在一定时间内减少了腐败的现象,但却并没有大幅度地减少腐败的存在。究其原因,其实是与社会防控体系效率低下是分不开的。

  在谈到抑制腐败这个问题之前,有一点我必须要首先表明:腐败在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之前永远只能被遏制,而不能被消灭。共产主义这个社会形态是一种理想的形态,我们很多时候并不能真正去研究它。但是,从现有的曾经出现的社会形态来说,腐败是自始存在的,甚至原始社会亦是如此。因此,我的论点首先是基于这样一个立足点:腐败在现有的社会阶段里只能被遏制,而不能被消灭。

  我们再回过头来谈谈高薪。无论是中国历史上的高薪养廉制度还是欧美国家的高薪制度,我们都可以得出一个这样的结论:高薪的存在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公务人员的生活过得体面,而不必再为生活中的一些芝麻绿豆、柴米油盐的事情犯愁了,他们确实能够更能抵制物质的诱惑了。但是我们要看到这样一个区别,中国古代,无论是怎样的高薪,事实上并没有得来养廉的结果,腐败基本上是每个朝代覆灭的基本原因,而欧美国家的高薪却似乎真的带来了廉洁,偶尔出现的一些腐败事件也被称为“政治丑闻”,使执政党的民众支持率大幅度下降。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差别?

  在分析这其中的原因之前,我们先看一看欧美国家的公务员职业的特殊性。在大多数欧美国家,公务员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首先,选任制度并不是单一的,不同的岗位,有不同的选任标准和录用考试方式,笔试也好,口试也好,实际操作也好,或者是推荐也好,都要求你有适合这个岗位的能力。其次,被任命了,一个差错可能导致公务员个人信用度的极大削弱,被开除不说,还使得其在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难以体面做人。同时,欧美国家公务员也没有铁饭碗之说,大都是竞争上岗,有强硬力的监督机制,如果今天你做得不好,明天你可能就得另谋出路。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在欧美国家,公务员并不是谁都想当的。但是,他们的腐败问题确实还没有达到让人习以为常的境地。

  于是我们不难想像,廉洁并不是高薪带来的结果,而是制度带来的结果。高薪只是促进廉洁,防御腐败的一种防疫方式。但我们不能指望高薪就必然带来廉洁,这是非常危险的想法。在当代中国,出现腐败问题的高官很多,其中包括不少国企的高管,他们的薪资不可谓不高,但是为什么腐败起来一点都不含糊?

  事实上,要建立一种廉洁的政治体系(这是社会体系的一种形式),需要多方面的因素,外部的内部的,都需要共同努力。作为个人这一外部因素(我把它称之为外部因素,因为它必须通过内部因素起作用),单个的公务员个人,确实需要一定的足以维持家庭生活必需的薪资,以确保他能够无后顾之忧的履行自己的公职。只有这样,他才不会经常性地埋怨工资太少,才不会在面对诱惑的时候有过多的考虑。但是,人的欲望是无穷的,如果没有内部的有效的机制进行制约,再高的工资都有可能导致腐败。在这里,我们要明确一点,廉政制度是建立在不信任的基础上的,如果我们带着共产主义情结的信任来建立社会主义的廉政制度,那必然不能遏制腐败。

  而这个廉政制度,正是建立廉洁的政治体系的内部因素。这个制度应包括科学的录用制度(不应是千篇一律的)、合理的编制(庞大的体系无法支持较高的薪资)、有效的制约和激励机制(竞争和腐败惩治手段是必须的,榜样式的廉洁奖励也是必须的)。

  根据唯物辩证主义的观点,外因需要通过内因起作用,因此,单纯的高薪是带不来整个政治体系上的廉洁的,而只有强化内部因素,高薪这一剂“预防针”才能真正起到预防作用,促进整个政治体系的廉洁。但是,正因为有外因的存在,腐败也是不能消灭的。辩证地看,腐败只能最大限度地遏制,不能完全消灭。我们只有防范于未然,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才能真正做到最大限度的遏制腐败,保证政治的清明。

  作者单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