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公款吃喝”,国民对其真是深恶痛绝,欲将除之而后快。法律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也是社会道德最后的防线,我们真的非要触动这道底线才能解决问题吗,又能解决吗?
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最近就在北京列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遏制过度应酬、公款吃喝的建议》。提到“公款吃喝者侵占和浪费了社会财产,应当对此通过立法定罪,建议修改刑法设立‘挥霍浪费罪’。”(11月22日《工人日报》)。浙江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也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傅平洪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的44万余元也被法院全额认定为贪污款。这两次事件都受到了公众的好评和媒体的热捧。可见,公众对将公款吃喝定罪的呼声非常高。
从法律层面来讲,《刑法》的定义:“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关键词,一个是“利用职务便利”,一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款吃喝则完全符合这两个要件。而且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该足够权威,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贿赂与贪污在刑法中归列为同一罪名,“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一说也该适用于贪污罪的认定。那么,将公款吃喝款认定为贪污款,一点问题都没有,无疑也是对此前相关法律制度的一种完善;从道德层面来讲,假公济私,大肆挥霍,让老百姓怨声载道,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度。将公款吃喝入罪似乎也合情合理,但是具体到操作上又如何呢。
首先,公款吃喝是以公务名义,其中纯属私人性质的消费该怎么甄别?再说,难点还不在性质的甄别上,而是如果追究贪污问题,贪污犯会不会很多?这个问题可能更为棘手。曾有反腐专家认为,反腐中有些问题所以棘手,往往是为避免“打击面太大”的局面出现。
其次,在公款吃喝入罪之前,必然需要对不同级别、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政府官员的职务消费情况进行一个相对更为细致、具体的界定。但这样一来,又多出很多环节,对于那些贪官自然也多了很多空子可钻。
刨根究底,我国是一个非常讲究人情关系与灵活变通的国家,有着诸多根深蒂固的官场“潜规则”。尤其是一些地方基层官员,更是在应对、规避法律制度方面积累了诸多丰富的经验。比如,此前很多地方就大量出现过用乌龟王八汤和鸡鸭鱼肉一盆装等方式,硬生生地把此前各地硬性规定的“四菜一汤”的招待标准给架空了。因此,在如今各级财政预算普遍不够精确不够严格的现实背景下,只怕难免会出现法律制度继续被架空与虚设化的危险。
所以,将公款吃喝纳入刑法的范围,固然能积极清除公款吃喝不是犯罪的观念误区,但如果不能尽快完善政府财政预算、公务消费与接待标准等一系列配套制度措施;如果不能将公务消费置于阳光之下,充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如果不能加强日常的执法监督,那么,公款吃喝的势头,只怕依然会“涛声依旧”。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