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委市政府日前颁布的《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到,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从舆论反映来看,大家似乎对该规定寄予了厚望,但笔者认为,对“裸官”任职设限无异于隔靴搔痒,根本就无法起到预防官员腐败或“裸官”外逃的作用。
众所周知,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原则。对于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体官员”来说,规避深圳市委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的任职设限易如反掌——只要先离婚再结婚就够了。比方说,某“裸体官员”现为党政副职,想转“正”。要规避任职设限,怎么办?很简单,先与已经移居国(境)外的原配离婚,再在国(境)内找个人结婚就行了。此时,谁能说他或她是“裸体官员”呢?一旦时机成熟,抛弃再婚配偶出逃国(境)外,与原配复婚,家人团聚,其乐融融,安能奈其何?
其实,“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只是问题的表面现象,它反映的本质问题是——“裸体官员”就是腐败官员!试想,“裸体官员”在国(境)内有权有势也不缺钱,日子过得挺滋润的,为何要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使其忍受背井离乡、相思之苦呢?除了极个别“裸体官员”的配偶子女是因为自身素质高希望过上更高质量的生活或者投靠其他亲戚而移居国(境)外,绝大部分“裸体官员”的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别无他故,只为担心东窗事发,为“裸体官员”更加肆无忌惮地贪腐或转移“黑金”或出逃国(境)外提前作准备。这绝对不是笔者的臆断,而是为举不胜举的贪官外逃案件所证实的事实。
既然“裸体官员”几乎等同于“腐败官员”,那么,与其对“裸体官员”任职设限不痛不痒,不如把“裸体官员”当作重点怀疑对象,直接调查其经济问题来得一针见血。当然,要调查“裸体官员”的经济问题,其前提是掌握了哪些官员是“裸体官员”。毫无疑问,公安、民政部门可以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可以想象的是,当纪检监察部门与公安、民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官员们的婚姻家庭状况时,腐败“裸体官员”必将无处遁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