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乡发布校园踩踏事故原因,称因为“只有一名学校的值班老师在检查、在现场”。媒体指责这样的说法有推卸责任嫌疑,因为这样的人员安排“其实等于没安排”。(12月9日中国新闻网)
每一次事故让我们反思制度背后的漏洞,管理上的缺陷;每一次的悲剧都以某些高官落马为终结,这是领导问责风暴下的事故处理程序。领导对事故负有责任,但“领导问责”绝不能因此流于形式。
湘乡校园踩踏事件在中国校园安全事件中可算重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之高意味着必定有人为此承担责任。不难想象,处罚的人必定是领导,而他的级别也必定不低。这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大事故中,必有高官落马。湘乡校园事故再次印证了这一程序逐渐成为制度。从现有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踩踏事件时间是晚上,地点是教学楼楼道,起因则是“一学生跌倒”,整个事件是明晰的,可算是一起偶然性事件,在校园建筑设计和校园人数等因素下,这种偶然性事件又必成为必然性事件。不管从“学生跌倒”这个偶然性因素,还是“教学楼设计”等必然因素,事件本身跟教育局局长是“八竿子打不着”的关系,事故问责到这些不相干的领导面前,我们就不禁要问:问责是形式还是反思与监督。
“非典”期间,我国启动了官员问责制,相继是张文康与孟学农两位部级高官被免职,高官问责在我国渐成风暴,在政坛呼啸,“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也逐渐在官员中间形成常识。“问责”固可平一时之民愤,但处罚、追究责任并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让“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真正成为现实。否则问责就是“出了事百姓丢命,问了责官员丢官”的双输局面。
“问责”目的决定应谨慎对待问责,避免让“官员问责制”流于形式。在问责之前要先找到事故发生的深层根源,找到事故的直接或间接责任人,然后加以问责,最大限度地以处罚来遏制事故的再次发生,也避免无责任官员被无端问责的局面。“问责”不能成为形式,在事故发生后,体系内第一把手就是问责对象,而真正的责任官员则逍遥法外,作壁上观。问责更要形成长远的机制,避免责任官员在此事故中“下课”,在责任官员问题没有解决前,就在另一地方“上课”,从而造成另一领域的事故。
“领导问责”应是良性的官民互动,形成官意与民意的真正对接,使得官员和百姓,都不再成为制度的牺牲品,使“问责”不仅是平民愤的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