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出台六条特别规定,其中第一条就是:除了在工作日和值班期间严格遵守“五条禁令”外,安阳市公安局党委成员饮酒,必须经市局主要领导批准;各县(市)局、分局局长和市局局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饮酒,必须经安阳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和联系领导批准;其他领导和民警饮酒,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安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郭法杰要求全体民警都要遵守,否则市公安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作检讨发言、诫勉谈话、预免职3个月、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罚措施,并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12月7日大河网报道)
安阳市公安局出台加强管理的六条特别规定,初衷绝对是好的。一些公安干警在饮酒上捅了漏子,给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败坏了公安部门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但是决策层又一时心情澎湃,来了个“冲动立法”,将禁酒禁到了八小时之外。早在2003年2月1日,公安部就颁布了“五条禁令”,其中第四条就是“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这已明文规定工作时间绝对是不允许喝酒的。但是安阳市的六条特别规定将严禁饮酒已经扩大到了“八小时”之外,可谓是更加严厉。
“严是爱,宽是害”。中国虽然有几千年的酒文化,并且在杯盏之间也能化解不少恩怨,但是酒精麻醉之下也让更多的人结下了世代的仇恨,酒后乱性、酒后误事的故事比比皆是。让禁酒令扩大化,领导的出发点应该是既关爱下属的工作,也是关爱下属的健康。
但是细想一下,工作之余,亲朋好友聚会小饮几杯,在中国是再司空见惯不过的事情。不过有了所谓“关爱牌”的六条特别规定后就不行了,因为在喝酒之前必须向上级领导请示,能喝不喝就看领导批不批了。总之一句话,现在的喝酒权掌握在领导手里。不过,既然喝酒都是向领导进行了请示的,要是喝酒喝伤喝死了,领导那就要批工伤或殉职,因为喝酒是执行领导的授意,也就是是服从命令。
当前,禁酒令、禁车令、禁房令等禁令层出不穷。然而,很多“禁令”的颁布完全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什么时候出现的问题多一点,或者社会群情激愤了,政府就整治这个问题。纵观这些公务人员的“禁令”,其中大多数行为都本应该是公务员的基本守则,而不应当再单独规定,政府部门既然把守则的某些规定特别提取出来作为当前主要工作,目的便是令行禁止,做不到这一点,出台的“禁令”就是作秀,忽悠民众。
在没有落实保障和公开监督的前提下,频频出台“禁令”将会造成极其严重之后果。于“禁令”监督对象而言,对他们不再有约束力,禁令难禁;于政府与民众而言,长此以往,政府将失去公信力,今后出台的“禁令”甚至政策,民众都会认为是“喊口号,搞形式”。
明性见心。其实对公务人员的管理既有工作规则,又有纪律条例,关键是要能够落实到位。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