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制度化的网络举报该不该倡导

时间:2020-05-19 11:4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黄希平
  12月8日的人民日报人民时评发表了评论员范正伟的时评文章《当“网络举报”成为“网络诽谤”》。范先生担心,将网友举报内蒙古阿荣旗女检察长刘丽洁坐豪华车、盖豪华办公楼一事定性为“网络诽谤”,对公民网络举报的热情和信心将是不小的打击,强调要保障公民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呼吁司法部门能明确厘清“举报”与“诽谤”、“诬告”的界限,进一步发挥好网络举报的独特优势。

  笔者固然同意范先生对于“网络举报公职人员的调查处理,更应该公开透明,严格依法进行”的论断,也同意“现代法治国家的官员必须容忍公民未必总是准确的批评”的观点,但就先生关于保护类似公民网络举报的想法未敢全部苟同,故撰文商榷之。

  在笔者看来,网络举报,应分为两类,其一是“制度化的网络举报”,其二是“非制度化的网络举报”。制度化的网络举报,是指公民通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各级政府信访部门、行政首长信箱、检举举报信箱等网络平台,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的行为;非制度化的网络举报,则是通过一般综合性网站社区、网络论坛、BBS等网络平台,向无定向社会大众“举报”的行为。制度化的网络举报和非制度化的网络举报,具有本质的差别。前者因具备较完善的网络受理机制、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能够较快按程序启动调研,并能切实有效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后者因接受对象的不确定性,能够快速传播举报信息,迅速引起社会关注,但进入正常调查程序反而困难,对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权益也有一定难度。

  范先生文章中指出,“让十七届四中全会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的决策有坚实的法律保障和社会土壤”。我认为有一定理解上的偏差。笔者认为,十七届四中全会所指的网络举报,应当是制度化的网络举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11月18日考察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络信息工作时曾强调,“要高度重视网络举报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全国纪检监察统一举报网站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管理,完善网络举报法规制度建设,健全网络举报受理机制,完善线索运用和反馈制度,真正为群众提供一条便捷、畅通的监督渠道”。该讲话中所指的举报网站,基本是指纪检监察系统网络。同时讲话中强调的所谓“便捷、畅通的监督渠道”,也是一般社区论坛所不具备的。

  反观网友举报内蒙古阿荣旗女检察长刘丽洁坐豪华车、盖豪华办公楼一事,如果笔者没有查错,该举报人首先是在天涯、红网等论坛发帖,网民热议后才引发相关部门关注并调查,应当属于非制度化的网络举报。相信范先生也看到了此次举报事件的发展,被举报人尽管受到了调查,但基本是查无实据,而举报人反而落得个“诽谤”的罪名,并不利于调查的有序开展和对公民举报权利的保护。

  当然,很多人会说,正因为现实的举报途径不畅通,制度化的网络举报不管用,所以才逼得公民不得不采用非制度化的网络举报。笔者承认在一些地方和一定范围内确实存在着此种情况,但是,笔者还是要强调,作为法治社会下的公民,其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对等的。举报人在享受国家赋予的举报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的义务,这是出于保护举报双方的考虑。而非制度化的网络举报,在这一点上有致命的缺陷,网络效应使得无论举报内容是否属实,被举报人都会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从而深受困扰,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的侵害。这个时候,举报人虽然享受了举报的权利,但显然已不具备对此事件负责的能力,也就是不可能尽到应尽的义务了——这也许正是当地检察机关将其定性为“诽谤”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网络举报确实有其独特的优势,可以较大限度发挥公民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但社会所要倡导的,应当是制度化的网络举报。非制度化的网路举报,只能作为一种应急状态下的补偿,而非可以倡导的常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