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忘记,30万无辜患儿才是重头戏

时间:2020-05-19 11:3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李宁
  纵观整个“三鹿事件”,惩罚严酷,赔偿毫无,有重在惩罚之感。而在法理学中,关于刑法的所有原始定义,始终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刑法的目的不在于如何使恶者得到惩罚,而在于如何消除恶者所做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此理论用在“三鹿事件”中,应为“三鹿事件”关键不在惩罚,重在赔偿。

  11月末,石家庄已就三鹿破产程序作出终结裁定,这意味着三鹿患儿索赔无望。北京一家公益机构牵头成立了三鹿奶粉事件志愿律师团,全国100多名律师免费帮助受害者家属打官司。志愿律师团律师彭剑表示,目前的初步计划是,找三鹿公司的其他股东索要一些补偿。(12月3日《河南商报》)

  如此的结局确实令人心寒,我们不得不感慨法律的生硬和冰冷。这个结果让患者的希望变成了失望,维权的梦想也随之破灭。而“30万”是如此巨大的数字,这其中的人群又各异,或许他们是“富二代”,不看重赔偿款;或许他们是穷山沟的孩子,赔偿对于他们来说如同“救命稻草”。面对无辜患者的期待的眼神,面对如此庞大的治疗费,政府对“赔偿问题”怎能如此草率?

  11月24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鹿”刑事犯罪案犯张玉军、耿金平执行死刑。除此之外,上至三鹿集团高层、地方政府人员,下至企业监管人员,都给予了相关惩罚。这似乎三鹿集团是对患者进行的赔偿,对患者本身来说,并没有什么特殊含义。惩罚是对肇事者要有警示作用,不管从企业高层或者基层,对“三鹿事件”并非有意为之,出现监管和生产方面的漏洞,以至造成重大食品安全生产问题,完全是疏忽和制度漏洞的原因,并没有起到警告作用。或许法律还有另一个目的:让三鹿事件肇事者得到和患者相应的损失,甚至更重的损害,以此作为对患者的赔偿。看似肇事者为他的行为做出了补偿,但患者也因此承担了无辜的侵害。

  惩罚对事件又有多大意义呢?对事件存有意义的是患者的赔偿问题。虽然惩罚和赔偿都是对于如何弥补无辜受害者来说的,但赔偿是惩罚的前提,如果没有赔偿,惩罚也就毫无意义,仍无法弥补受害者受伤的心理。

  不仅如此,政府对患者进行赔偿是义务和责任,也是法律之规定。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政府有义务对患者进行代替赔偿;其次,三鹿事件是企业在政府的监管下发生的公共事件,公众赋予政府权力和责任,保护公众安全,政府监管不力的失误,应对患者承担责任;再次,属于国有股份集团的三鹿,企业本身破产没有能力进行赔偿,政府应成为赔偿方进行赔偿。这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所在,政府职能所在,更是社会道德和人道意识问题。基于此,政府请勿重惩罚,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