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黎铁梅 朱建新) 刘某身为国家干部,在工作中不清正廉洁,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107.4万元(其中伙同他人共同受贿4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10月22日,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刘某曾任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基建科科长、工会主席、副调研员兼工商学会副会长,是一名副处级干部。在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建筑商及房地产开发公司贿赂款物达107.4万元,实得81.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刘某构成受贿罪,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