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俊院长在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提到了司法的“人民性”问题,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为民服务的关系,正确处理当事人具体权益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关系,正确处理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关系。同时他强调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必须努力做到“用心关注民生、悉心体察民情、耐心倾听民声、精心排解民忧”。当前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 主题实践活动,正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本质要求,活动的开展也切准了新时代的脉搏,迎合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与新期待。
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早已被写入宪法,司法的人民性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我国司法领域的直接体现,是以人为本核心理念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人民法院应当秉持的宗旨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司法工作过程中需要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司法的公信力就是来自于人民的信任。只有从对人民群众真挚的情感信任中,我们才能更丰富地拥有力量的源泉。人民性才是我们的源泉,是我们的根。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人民群众是我们的活菩萨。司法越贴近民众,民众也才越信任司法。一种高高在上的所谓“司法”是缺乏底基的,又与“水中花、镜中月”何异?
司法工作中我们就是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深入了解社情民意,民众疾苦,树立强烈的为人民服务意识,一切依靠人民群众,相信人民群众,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倾听民声,了解民难,舒缓民忧,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办理好每一起案件,将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体现在审判实践的每一个细节中,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才是“活的”司法。
古希腊法学家安提戈涅曾说: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法律在一定意义上是建立在人性基础之上的,我们在具体司法工作中就要不断增强司法的亲和力及人民情怀意识,司法并不是僵化的、生硬的,司法活动中还要体现出其温情的一面,才不致使人民群众感到冷漠而遥不可及。只有深厚的人民情怀才能拉近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距离,人民情怀是人民法官搭建与广大人民群众和谐关系的最好纽带。民意民心是一杆秤,可以衡量出人民法官在人民心目中地位的轻重,民心民意还是一面镜,可以映衬出人民法官在人民心目中形象的优劣。
我们将人民满意作为司法工作开展优劣的评判标准,使司法审判活动让民众满意,受民众监督,由民众评判,坚持司法改革成果与人民共享,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才能使民众积极参与司法,使法律更贴近于民生,才能使各项司法工作循序渐进,良性运作。而脱离人民群众的司法势必会陷入困境与险途,最终走向形同“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的极端。司法为民体现在审判实践中,细而言之就是要加强告知、提示、引导等便民诉讼制度、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因人、因时、因地,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建立并运用好速决机制,速裁、速调、速结,尽快使当事人从纠纷中解脱;不断强化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机制,加大力度强化执行工作,务求实效,为民解忧。通过形式不一的畅通、简便、高效司法保障与服务渠道,从而使人民群众得到便捷并富有成效的司法服务,充分感受到司法的关怀,进而信赖司法,崇尚司法的权威。
当前,尽管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为了解决现实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相应出台的一系列司法为民举措就是要努力缩小司法工作与人民需求的差距,最大化平衡两者关系,努力实现人民司法为人民的终极追求。
司法工作坚持人民性,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现实的选择。 当前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 主题实践活动,正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本质要求,活动的开展也切准了新时代的脉搏,迎合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与新期待。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只有坚持“人民性是司法工作的价值取向”这一根本宗旨,审判、执行工作中在坚持“三个至上”理念同时,更多围绕民本意识将工作做深、做实,我们的司法工作才能不断进步,不断成熟,才能开辟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