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拟废除,新的拆迁条例拟有四大变化,或将明确“征收、拆迁主体为政府,而非开发商”,将严禁断水电气暴力强拆。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称,虽然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阻力很大,但他认为“民心不可违,民意不可阻挡”。(12月20日《新京报》)
虽然初具形态的新拆迁条例显示出四大亮点,保证公共利益和拆迁户的利益有所增加,但这始终在权利上的提高,而非利益上的提高。由于赔偿问题仍未有效解决,此条例尚未有消除拆迁户所有忧虑的功效,甚至赋予其的使命也有流产的威胁。
从新的拆迁条例的样板来看,它着重解决了区分“公共”与“非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先征收补偿后拆迁”问题,拆迁主体的争议和断水电气等暴力强拆的问题,目的希望拆迁符合最大化的公共利益,文明拆迁,为以城市建设为目的的拆迁注入法治、文明基因。可以说,新规定只是拆迁手段的规范化,是处理拆迁中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化解方法,对于防止矛盾的激化则没有更过的功效。但矛盾的激化如不能解决,再好的拆迁手段也不能防止公民的利益受损,也不能阻挡悲剧的发生。
在拆迁过程中,毫无疑问,最大的问题就是政府的赔偿的和公众的期望存在巨大鸿沟,所赔偿的金额尚不足以在城市中安身立命,为了生存,处于弱者地位的拆迁户才敢和强大的政府机构对抗,甚至不惜以生命为代价,以命相搏。而处于机密状态的新拆迁条例并没有看出丝毫解决此矛盾的端倪。
另一方面,拆迁必须理解公共利益的定义。公共利益的基本内涵,应该是指社会和公众共同拥有的利益,是绝大多数成员中个人利益的集合体,而不能是少数人或少数集团的利益,也不能因为多数人利益损害少数人个体利益。拆迁大体可分为公共拆迁和商业拆迁。对于道路、公园等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公共利益,应该以维护拆迁户的利益为前提,再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而不能以牺牲个体正当利益,满足大多数人利益。对于某集团的商业开发,拆迁户的利益即公共利益,即政府需要维护的对象。拆迁机关则不能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而损害公共利益。
新拆迁条例是以化解矛盾、文明拆迁、规范执法为目的,在协调各种矛盾的同时应将着重点放在减少矛盾的立场上,站在拆迁户的立场上,从城市的收入和消费水平衡量,适当改善赔偿条件,以最大程度上符合公共利益,符合公众利益。而我们要防止的是让公众为公共利益买单,这并不是一个现代政府的习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