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举行新人民医院动工仪式暨和平中学90周年校庆活动,并现场举办捐赠仪式。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和平县和平中学在即将举行90周年校庆之际提出“指导性捐款”思想,当地政府要求校友等给予捐款,如有人不捐,则要求各单位将名单上报。(12月21日 《广州日报》)
该县政府提出的“指导性捐款”级别分为两类五个级别,一般人员捐一百元以上,校友两百元以上;股级干部捐三百元以上,校友五百元以上;副科级干部捐五百元以上,校友八百元以上;正科级干部捐一千元以上,校友两千元以上;副处级干部捐三千元以上,校友五千元以上。
看罢这则新闻,估计读者都会为之冷笑。捐款纯属个人行为,捐多捐少完全出于自愿,政府岂能予以“指导”?且这种“指导”的法律依据何在?由此笔者想到了近日媒体披露的陕西咸阳市政府以低于市场价为公务员“团购”2600多套住房的事(12月20日《华商报》)。发现和平县政府为校庆而提出的“指导性捐款”与咸阳市的“团购”有惊人的相似,都是滥用和乱用公权。
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将校庆活动举办得隆重一点本无可非议,当地政府也可以前去祝贺,并适当解决资金问题。但如何筹划校庆活动,这是学校的事,与政府行为没有关联。显然,政府提出“指导性捐款”思想,其目的就是将本身应该承担的“贺礼”钱转嫁到公职人员的身上,让公职人员集体为校庆活动“买单”。换言之,政府采取行政行为迫使公职人员为校庆开支“团购”经费。这种“团购”,是以侵犯公职人员合法权益为代价。
倘若说政府为公职人员“团购”住房是一种公权私用行为,那么政府为校庆而强制公职人员“团购”筹办费用,这当属于公权的滥用。“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关心、支持教育,政府责无旁贷。对公职人员来说也是一种社会责任,但这种责任缘于主动与自愿,而非硬性摊派,更不是非完成不可的义务。公权的强制介入,非但不能激起公职人员关心、支持教育的热情,反会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质疑,得不偿失。
在一个法治日趋成熟的社会,公权并非包罗万象,更不能随心所欲,而是有所限。既使初衷是好的,也应当考虑公权触及之处是否公正、公平、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