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听证亟待立法规范

时间:2020-05-19 07:4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黄希平
  在昨天举行的北京居民水价调整方案听证会上,25名听证代表中有22人同意涨0.9元/吨,其中21人同意分三年逐步调整到位,1人同意一次性到位;2人反对调价;1人同意涨价,但不认同两个方案,并提出阶梯水价方案。(见12月17日京华时报)

  北京水价听证会的结果基本在意料之中,仍然逃不出“涨声一片”之定律。笔者认为,目前的价格听证,在定位和合法性方面都存在问题,亟待立法加以规范

  我们知道,听证原指法院在审判时,以公开举行的方式听取证人和当事人的意见,以保证审判的公平,从而确保司法正义的制度。后来,这一制度的优越性逐渐被引入公共决策领域。公共决策中的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社会普遍推行的用于保证各方利益主体平等参与公共决策过程,以实现决策民主化、公开化、公正化、科学化乃至法制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

  听证会作为我国民众政治参与的一种重要形式,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已经在全社会逐渐铺开。通过听证会,民众获得了一个对关系到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深入了解的机会,并且有了表达自身意愿的合理途径。应该说,这是我国社会民主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目前,我国主要有三大类听证,一是1996年建立的行政处罚听证,二是1997年建立的价格决策听证,三是2000年建立的立法听证。第一种和第三种听证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和立法的公平,合法性不言而喻。

  而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价格听证举行的最多,受关注的程度最高,民众对其合法性的质疑也最高。这就需要我们重新审视一下价格听证的定位到底是什么?价格听证会的合法性在哪里?

  当前社会上存在着一个怪现象,就是制度化的形式往往表现为官僚化和形式化。看似健全的制度安排,往往仅仅成为表明政策合理性的一种方式,从我们所能看到的价格听证会来看,因为听证不过关而没有立项或者实施的基本没有。迄今为止所举行的价格听证,往往变成“涨价会”、“听涨会”。在公众看来,听证会被既得利益集团影响乃至操纵的迹象明显,听证会的结果所体现的往往是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而非民众的利益。而且在听证的过程中,一般民众的发言权并没有得到重视,很少得到采纳。前不久哈尔滨市的水价听证会上,甚至还发生了与会基层群众代表靠扔矿泉水瓶才能够得到发言权的事情。倘若不加以改革规范,听证会就可能沦为某些既得利益集团操纵价格、压制民众利益诉求的“合法外衣”。

  关于价格听证的定位,目前来看到底是政府行为还是企业行为有点模糊。价格听证从一定意义上说具有“中国特色”,具有一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因为在中国通信、水电、邮政、煤炭等涉及到国计民生的最基本的行业都处于国有的垄断状态,价格调整来征求人民的意见是必须的。但是,我国的价格决策听证会在制度设计时直接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而被听证的对象往往是由其所主管或者由另一政府机构所主管。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仍不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不健全;另一方面在于第三方机构,特别是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不发达。

  关于价格听证的合法性问题,到底是过场形式还是必要程序难界定。价格听证要体现其合法性,必须能够表明其自身的独立性和重要性,而不是扮演“陪太子读书”的角色。但是在现实实施过程中,却往往难以避免这种尴尬。价格听证目前还仍停留在行政行为层面,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支撑和明确规定,这也直接导致了听证会的效力不大。价格听证的合法性不足,除了表现在缺乏法律支撑方面外,还表现在组织程序方面的缺陷。目前,大多数听证会发言仅仅为每个人几分钟,而邀请人员的人数较少,且多数为人大、政协及相关人员,真正的基层群众代表比例很小。

  黄希平认为,价格听证制度要作为民众表达知情权和表达权的机制目前仍不健全,存在问题很大,需要我们从源头上加以重新审视,明确认识价格听证的定位和确立价格听证的合法性。这就需要通过明确的立法确立价格听证的地位,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组织程序,扩大听证覆盖面,同时,引入第三方机构作为听证组织者,并赋予相应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