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与个案的契合

时间:2020-05-18 22:4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樊益龙
  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贯彻“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如果要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目的,必须把能动司法运用到每一件案件的审理之中,在法律赋予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发挥主观能动作用,采取多种方式,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严格遵守法律是法官的原则,但是用法律解决纷争才是目的。坐堂问案固然没有错,但是如果我们能够把矛盾化解在诉前,调解于诉中,效果会更好。如我们可以采取法制教育方法,告知群众怎样预防纠纷的发生,在纠纷发生后各自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又有哪些权利,怎样妥善解决矛盾。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告知诉讼风险,告知诉讼权利,以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变机械的被动办案,为能动全程解决矛盾。

  今年元月,我们法庭受理了一起赡养案件。老人共有子女八人,现在老人瘫痪在床,只有一个最小的儿子侍奉,其余子女均找出不同借口拒绝尽义务。对此,我们一面在送达时对其子女进行法制、道德教育,同时又告知他们此案将在当地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可以说当事人害怕舆论的谴责,也可以说良心发现,还可以说受到了法律教育,总之,老人被子女主动接到了自己家中。在我们准备张贴开庭公告前一天,老人撤回了起诉。尽管我们没有开庭,但是比起开庭判决,效果要好得多!我们可以直接坐在法庭开庭审判本案,一纸判决绝无错误。因为不尽赡养父母的义务,理当受到法律制裁,我们法官可以引用民法相关规定予以制裁: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甚至可以罚款拘留。但是,判决以后会出现什么结果呢?老人可以申请执行。再以后老人如果老的到了无法走到法庭又该怎么办,怎么申请法院执行呢?

  其实像这样判决,错误没有,纠纷却依旧,矛盾依然激化。所以,这里就牵涉到所谓裁判纠纷和解决纠纷的问题,也是目前个案的能动司法(这里不涉及能动司法的理论性探讨,诸如司法能动是一种奉行严格规则主义的法律之内的能动,不能恣意裁量,司法的谦抑性与司法能动性的哲学基础等等)所应当解决的问题。被动的坐堂问案,机械地引经据典,依法办案确实没有错误,但是如果能够能动地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而不只仅仅是裁判纠纷,当为群众化解矛盾,构建了和谐。赡养纠纷、相邻权纠纷、借贷纠纷、合伙纠纷等等都是亲友、邻里的矛盾,板起脸训斥,再下一个判决,可能只是激化矛盾,而非解决矛盾。

  上述赡养案件中,我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了利用巡回审判这一方式,开庭前对当事人进行法制、道德教育,当然也有舆论威慑作用,才达到了子女自觉地赡养老人,而双方能够和谐相处的社会效果。因此我们在个案审理时候,应当在遵循法律原则的同时,能动地运用法律,教育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义务,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释明当事人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对当事人忽视或者遗漏的,以释明权加以引导,对当事人确实不能自行取证的,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调查取证。这样就能够达到解决纠纷,而非仅仅是裁判纠纷。

  同时,我们在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一方的时候,还要注意保护相对方的利益,考虑社会效果。比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在保障劳动者的合理要求以外,还要让劳动者明白,只要不是企业恶意欠薪,而是因为经济危机造成企业暂时困难,可以与企业达成和解,因为只有企业继续经营,劳动者才能有就业的机会。从某种角度上说,保护企业,就是保护劳动者自己。此外,在债务纠纷中,还可以采取 “债转股”,或将财产所有权转移到债权人名下,再返租给债务人继续经营等等模式来化解矛盾,这些都是能动司法的体现,都能够达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能动司法就是要发挥法官的能动性,走下裁判的神坛,以切实解决矛盾为目的,而不是办理了多少案件为目的,把案件的质量外延延伸到效果。从内心深处把“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活动当作应为之事,确实为人民所想,把“为人民”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使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谐统一,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定纷至争作用,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