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人民法院正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这是新时期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也是人民法官向全社会展示自己的精彩舞台。每一名人民法官都应该像陈燕萍那样立足本职工作,本着良知和正义来适用法律,怀着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来办案,实实在在地为民解忧,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服务宗旨,用爱心搭起司法与民众之间的金桥,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属于我们这一代司法工作者的贡献。
陈燕萍法官被誉为“心怀大爱”的人民法官。她的事迹之所以感人肺腑,不在于她成就了惊天动地的大事业,也不在于她办了多少大案要案,而在于她满怀对群众真挚的感情和对社会的强烈责任感,做了许多法庭之外的“琐事”,将诸多有可能激化的矛盾消解在萌芽状态,踏踏实实践行自己“天下无讼”的人生理想。可以说,陈燕萍工作法作为新时期人民司法的硕果,既传承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基因,又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我党司法路线的诸多优良传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兼具极强的可学性和可操作性。陈燕萍的成长过程和工作环境与每一名基层法官都有着或多或少的相似点,她的工作法凝结了我党数十年司法实践的宝贵经验,又适应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要求,为广大基层法官的审判执行实践提供了具有现实性的借鉴和指导。
首先,陈燕萍工作法具有显著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印记。
1、“民本思想”和重视“官德”的传统在陈燕萍工作法中相当突出。中国法制史中,民本思想是人文主义法文化的具体表现,也是历代开明统治者立法、建政、施刑的重要出发点。民本思想也存在于陈燕萍式的法官潜意识中,直接影响其执法理念。如陈燕萍认为“当法官,跟做医生一样,首先要立德,要有体恤之心”, 这句话中的“德”就是作为法官要具备良好的道德,与中国古代重视“官德”的传统相得益彰;所谓“体恤之心”就是对弱者的关爱、同情之心,即“仁者爱仁”之心;陈燕萍还说:“有一颗爱心,善良的心,才会有一颗公正的心。”这也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将官吏的道德品行放在首位、才能政绩次之的观念。
2、对民众的悯恤之心成为陈燕萍工作法的情感基础。
陈燕萍幼年的时候,当医生的父亲曾用一巴掌教育她要同情弱者,善待和帮助弱者,这一点与等中国传统文化的仁者爱仁、仁政爱民基因一脉相承。笔者也曾亲眼见过一位老中医教育她同样从医的女儿说:“你要记住,你的患者永远比你痛苦。”那么,作为法官面对自己的当事人时是否能意识到,当事人永远比法官痛苦呢?如果连这一点悲悯都不具备,又怎会对群众怀有深厚的感情,更遑论积极主动地为群众排忧解难了。
3、陈燕萍工作法的行为主体深受儒家文化熏陶。儒家“修己以安百姓”是中国传统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最终是要实现“为天地立心,为生民请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人生理想,而法官做的正是立心、请命、开太平的大事业。陈燕萍“在事业和家庭面前,我选择事业;在享受和吃苦面前,我选择吃苦;在奉献和索取面前,我选择奉献”就是一种“先公后私”的“修身”之行,她的义利观是“扎根基层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工作的认可,是我至高无上的光荣”,继承的是传统知识分子重名节轻物欲的传统;中国古代将“明德礼治,天下归心”的“无讼”状态视为法治的最完美境界,而陈燕萍追求的是“法律更加完善,社会更加和谐”、以致“天下无讼”。
其次,陈燕萍工作法是群众路线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生动体现。
1、从现实看,群众路线是司法工作获得生命力的保证。从历史看,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历来强调“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无讼是求、调处息讼”、?“礼乐政刑综合为治”、“民贵君轻社稷次之”,强调道德风化、集体利益、社会权利和“遵依甘结”,施法的重点是绝大多数的普通民众,而我党几十年的发展历史也证明了群众路线是获得成功的三大法宝之一,马锡五同志的群众路线审判方式更是世界司法史上的东方奇葩。从实践看,简单套用西方的法治观念和法制模式,简单地从某种理想的模式出发,幻想“移植”、“接轨”来复制外国的法律制度,事实证明是南橘北枳;可以说,司法大众化是我国司法制度发展的必然方向,群众性、人民性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司法道路的必然选择。
2、我国特有的法律文化氛围决定了司法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增强群众观念,贯彻专群结合的方针,不能脱离群众孤立办案、封闭办案,将司法工作神秘化。人民只有在通过法律解决问题之后才会信任它并进而产生认同感,强制人们信仰法律只能凸显司法贵族化的无为和无奈。也许在一些法官特别是年轻的法官眼中,陈燕萍式的法官不够超然,办案方式过于老套。在他们眼中,似乎审案仅局限于法庭和办公室,与当事人也要设意保持距离,裁判结果可以忽视外界的评价,甚至不必顾忌别人是否服判服气。诚然,这种矜持与清高能体现法官的所谓尊荣和权力,但是这种孤芳自赏无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感受,必然会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疏离人民群众同人民法院的血肉联系,不仅得不到人民群众的回应,甚至会走向脱离群众、脱离现实、脱离社会的孤立道路,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第三,陈燕萍工作法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彩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集中体现和杰出典范,其核心就是群众。她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步骤:查明案件事实;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解决方案,说服当事人接受。特点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作了最直白的示范,巡回法庭、马背法庭、诉讼调解等各种亲民、便民、利民的审判方式在不同时期都发挥过贴近民众的突出作用。人民法官的真正含义在此过程中发挥得淋漓尽致。
陈燕萍作为身处基层的法官始终坚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悉心了解群众的诉求,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解释法律,对人民群众进行劝导,使群众理解法律,明晰自己要承担的责任,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纷争,从而消除人民群众内部之间的隔阂,维系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充分借助基层组织的力量,发挥基层组织的独特优势,就地化解人民群众的纠纷;同时,作为扎根群众的执法者,陈燕萍也意识到其也肩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在办理案件中发现人民群众有实际生活困难的,积极担负起党群关系的"连心桥"作用,帮助群众解决实际生活问题,最终形成群众自行解决、司法公正解决、党群联合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合力,使司法活动得到群众的信服和支持。
分析陈燕萍工作法可以看出,群众始终是陈燕萍工作法的中心和灵魂,这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核几乎完全重合,只是陈燕萍工作法相较马锡五审判方式更凸显了法律的专业化,这正是为适应不同历史时期和发展环境的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之举。因此,陈燕萍工作法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传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方式,她丰富了人民司法的实践经验,为我国的法治文明发展有着突出的贡献,也将为我国司法的发展史书写出精彩的一页。
第四,陈燕萍工作法符合基层法院审判实际需要,可学性、可操作性强。陈燕萍所在法院的辖区处在城乡结合部,经济发展不平衡,既有传统的乡镇农村,又有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城镇,社会矛盾处在易发、多发阶段。这些特点在绝大部分基层法院的辖区里或多或少都可找到类似的情形;陈燕萍所处理的案件,多是琐碎的民事纠纷,标的未必大,案情可能也不复杂,也不涉及很深奥的法律专业知识,但是却具有矛盾尖锐、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特征,处理好了风平浪静,处理不好则可能会一触即发;陈燕萍接触的当事人,有通情达理的,有刁蛮无理的,也有感情用事、甚至偏激偏执的,这与绝大部分基层法官所面对的对象并无二致。陈燕萍在工作中做到了真心贴近群众: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深入调查研究: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注重释法析理: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真情化解纠纷: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这些都不是多么高深的技巧,也不需要非常专业的培训,只要像陈燕萍说的那样“有洞察秋毫的细心,不辞辛苦的耐心,不偏不倚的公心,为民解忧的真心”,心中装着群众、深入群众、依靠群众,认认真真从点滴做起,都是能够做到、做好的。
陈燕萍是一名普普通通的基层法官,她接触的案件也是司空见惯的琐碎纷争,但是她身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身居三尺法台,心系四野民生,才取得了三千案件无一错,曲直可鉴皆有闻的不俗业绩。当前,人民法院正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这是新时期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也是人民法官向全社会展示自己的精彩舞台。每一名人民法官都应该像陈燕萍那样立足本职工作,本着良知和正义来适用法律,怀着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来办案,实实在在地为民解忧,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服务宗旨,用爱心搭起司法与民众之间的金桥,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属于我们这一代司法工作者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