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温家宝总理在新春团拜会的讲话中,提出“我们所做的一切,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此番话虽简单明了,却也引起了海内外的广泛关注,也在人民群众种引得了如潮好评。就司法工作而言,它作为社会管理的法律手段,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很多方面都关乎人民群众的尊严。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有尊严,司法工作就要乘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东风,加快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的得到更大的尊重,享受到更多的尊严。
人的需求是一个层次性的整体。当前,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已经得到基本解决,生活初步跨入小康,自由、平等、尊重等涉及尊严方面的需求就突现出来,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重视。也就是说,要求尊严已经成为当前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也应该成为司法工作的着眼点。
事实上,司法工作不仅涉及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还涉及到精神层面的人格权利,其工作成效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尊严。尤其是随着公民意识的普遍觉醒,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日渐增强,司法工作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非物质权益方面的任务更加突出。从社会矛盾现状来看,很多矛盾不单纯地体现在物质利益的争执,而是交织着精神层面的利益角逐。从社会管理现状来看,很多管理上的障碍并不是由于物质保障没有到位,而是管理对象的尊严没有得到切实维护。对此,在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中,司法工作要高度重视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尊严,运用司法手段为人民群众实现尊严保驾护航。
在司法工作中走群众路线,充分地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为了群众,本身就是对人民群众尊严的维护。相反,照搬西方的司法制度,把法官当作不食人间烟火的“精英”,对人民群众冷眼旁观、漠不关心,就是在践踏人民群众的尊严。我们反复强调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本色,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强调“为大局司法,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主题,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发扬人民司法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在司法工作中切实尊重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在受尊重中体验到更大的尊严。
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工作中享受到更大尊严,还需要我们提高司法工作水平。我们要加大司法体制改革,让司法职能配备更加合理,司法监督更加严格,司法程序更加完备,司法运行更加顺畅,更能体现公平、正义,更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我们要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增强审限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攻克“执行难”,让案件办得更快,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早得到全面落实。我们要增大司法工作的透明度,诚恳地接受群众监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严肃纪律,整肃作风,文明司法,热情服务,从而提高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
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尊严,绝对不是一句大而化之的空话,而是要落实到每位司法工作者的一言一行中。司法工作者对工作中的每一个言行,都有必要扪心自问一下:这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尊严吗?对此,广大司法工作者要切实增强公民权利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廉洁自律,多做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尊严的事情,不做伤害人民群众尊严的事情,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实现尊严的新需求,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为人民群众生活再上新台阶提供司法保障。
总之,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工作得到更多的尊严,既是党对司法工作给予的厚望,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特别是在完成中央政法委提出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等三项重点工作任务的新征途上,司法工作者要更加注重保障人民群众的尊严,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尊严,在维护人民群众尊严方面有更大作为。唯如此,化解社会矛盾才能更加游刃有余,创新社会管理才能更加有的放矢,确保公正廉洁执法才能更有底气,人民群众翘首期盼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才能早日成熟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