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前公示在春节期间进行是“巧合”吗

时间:2020-05-18 15:2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张铁鹰
  重庆市涪陵区前不久公选处级领导干部,将任前公示时间安排在2月12日至2月18日,网民质疑其不公正。(2月22日《京华时报》)

  涪陵区这次公选处级领导干部,在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工作结束后,通过差额票决确定了16名拟任人选,这16名人选的公示时间被区委组织部定为2010年2月12日至2月18日,按照有关规定,在此期间如果有人认为公示对象有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可以书面、电话或来人等方式向区委组织部反映。

  2月12日至2月18日,和国务院规定的春节放假时间前后只差一天。只有一天的差别,在涪陵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的张露看来,完全是“巧合”,“是公选程序刚好进行到这里,而不是有意安排”,且这个时间公示“让这些公选干部能尽快进入角色”。可在网民看来,这不是“巧合”是“巧妙”,因为在春节期间公示,人们都放假了,就算有反对意见,也难以反映了。

  可不管是“巧合”,还是“巧妙”,这种公示安排上的不科学、不合理,则是显而易见的。干部任前公示属于告知程序,既然“公选程序刚好进行到这里”了,按照规定,其公示时间应向后顺延7个工作日,以便公众反映意见。现在,涪陵区委组织部不将公示时间顺延,如果说其真的是“巧合”,那也是工作失误造成的“巧合”,是必须立即予以纠正的“巧合”。

  干部任前公示“巧”遇春节发布,这样的事并非个例,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有关部门为了使干部任职顺利进行,减少“意见”,而对任前公示的“巧妙解读”。如我在某单位就曾遇到其将“干部任前公示”张贴在办公室门后的事。你说其违反程序,不按规定进行公示,可人家明明贴了公示公告;你说其执行了公示规定,可“公示”进行得很隐蔽,一般人看不到,有意见也难以及时反映。

  公示是为了听取公众意见,是防止“带病提拔”的有效措施,让任前公示“巧”遇春节,怎么看都像是对任前公示规定的歪曲,因为它有意掩盖干部提拔任用中的不正常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