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随着《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在全国各级法院的贯彻落实,必将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司法,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从刑法的功能来看,除了惩治犯罪之外,还有预防、教育、感化的功能。只有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才能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如果一味地强调“严”,追求“严刑峻法”,图一时之激愤和快意,但无助于犯罪分子的分化、教育和挽救,还会使部分犯罪分子孤注一掷,在犯罪的道路上愈行愈远;如果一味地强调“宽”,不分青红皂白一概“从轻发落”,对犯罪分子心慈手软,图“怀柔天下”的虚名,但无助于对犯罪分子的惩处,会让部分最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气焰嚣张,极有可能继续祸国殃民。
事实上,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变革时期,社会矛盾突显,社会管理弱化,公正廉洁司法备受关注。针对社会上出现的的犯罪现象,坚持用铁拳头去震慑,其效果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必须长期坚持的维护稳定基本之策。但是,仅靠此不仅不能彻底化解社会矛盾,还会使社会管理落入“高压”的泥潭,最终由于打击面过宽而降低效果。所以,按照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对于最大程度地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增加和谐因素,显得尤为重要。
学习贯彻好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就需要我们更加注重树立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坚持从严从重与慎刑、轻刑、少刑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矫正、感化相结合,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化剧烈冲突为和谐共处,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切实注重刑事审判对社会矛盾的钝化和修复作用,切实通过做工作减小或者消除受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弥合隔膜,促使被告人悔罪,积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赢得受害人的谅解,在此基础上对主观恶性不大的被告人从宽处理,从而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具体阐释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了执法目的与执法效果相统一、追求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精神,是中国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调整。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仅仅对如何实现宽严相济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未提出过细的量刑幅度。贯彻好这一司法解释,就需要各地法院结合本地的实际,既要严格按照最高法院提出的基本原则办案,做到宽严有据、宽严适度、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又要针对当地的治安形势,不断调整打击重点和从宽对象,在为大局服务和为人民司法中不辱使命。
贯彻执行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需要有体现程序正义的严格工作机制来保证。要不断总结刑事审判经验,推进量刑规范化。要进一步严格司法程序,规范办案人员行为,在办案关键环节上严格把关,做到文明执法。要树立全新的办案理念,积极强化简易程序的适用,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戒和预防工作,做好刑事自诉案件的工作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努力改进工作程序和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要把握好政策界限和执法力度,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完善对刑事审判人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监督机制,防止有的司法人员以“从严”或者“从宽”的名义滥用自由裁量权,让犯罪分子罚当其罪。此外,还要加强与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联系和协调,进一步形成合力,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实施。
总之,在学习贯彻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我们要做到“严”与“宽”“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打好“组合拳”,练好“全功夫”,一手通过“严”来弘扬法制、惩治邪恶,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一手通过“宽”来化解矛盾、强化管理,增加和谐因素,最终通过公正廉洁司法正确贯彻执行司法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使其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推动力。
